新華社北京8月21日電(記者 陳煒偉、趙超)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遏制煤礦超能力生産規範企業生産行為的通知》。通知指出,所有未經核準但已建成並組織生産的煤礦,一律停産;所有未取得採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産許可證的煤礦,不得投入生産。
這份通知明確,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根據對所有合法生産煤礦的生産能力進行建檔登記,並組織本轄區煤礦簽訂《煤礦按照登記公佈生産能力組織生産的承諾書》。各地已登記煤礦生産能力情況和煤礦簽訂的承諾書要于2014年8月31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將分地區對所有煤礦生産能力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公告,並將通過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中國煤炭工業協會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 通知明確,煤礦年度原煤産量不得超過登記公佈的生産能力,月度原煤産量不得超過月均計劃的110%;無月度計劃的,月産量不得超過登記公佈生産能力的1/12。2014年上半年煤炭産量已超過登記公佈生産能力50%的煤礦,下半年要合理安排生産計劃,確保年度煤礦不超能力生産。企業集團公司不得向所屬煤礦下達超過登記公佈生産能力的生産計劃及相關經濟指標,不得向未核準、未取得採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産許可證的煤礦下達生産計劃。 此外,通知提出,煤礦企業是防止煤礦超能力生産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煤礦超能力生産負主要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切實履行超能力生産監督執法職責,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對違規超能力生産的煤礦責令停産整頓、暫扣安全生産許可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並對煤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要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途徑及時向社會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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