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胡浩)廣告法修訂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明確界定了構成虛假廣告的四種具體情形。 草案明確,一是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是推銷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産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産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是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是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説明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張茅表示,廣告法自1995年2月1日施行以來,在規範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廣告業迅速發展和互聯網廣泛應用,廣告發佈的媒介和形式發生了較大變化,現行廣告法的有關規定過於原則,約束力不強,對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缺乏規範,需要進行修改和完善。 虛假廣告宣傳問題是近年來社會反映最強烈、關注度最高的問題之一。國家工商總局統計數據顯示,當前虛假廣告、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行為仍相當突出。2013年,全國共查處此類案件3.15萬件,同比增長19.3%。從虛假廣告行為涉及的領域看,藥品、食品和醫療服務排在前三位,共佔虛假廣告案件的三分之一,是"重災區"中的"重災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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