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徐慶松、崔清新)安全生産法修正案草案25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草案進一步加大對生産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尤其是加大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 草案規定,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單位,按照事故等級分別處以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的罰款;對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級分別處以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安監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鄔燕雲説,這樣的規定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上升為國家法律,提高了法律層級和效力,增強了震懾作用。 草案還規定: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鄔燕雲指出,這樣的規定將國務院文件中的相關措施上升為國家法律,對相關主要負責人實行終身禁入的處罰,意在加大懲處力度。 中國安全生産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劉鐵民介紹,原來在進行責任追究和責任處罰時,主要處罰的是生産經營單位,根據這次修改,企業主要負責人也將被追責,法律責任更清晰,有利於相關責任人知曉自己的義務,增強法律的執行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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