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風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8-26 21:1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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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減刑假釋合法、公正--最高檢監外執行“檢察風暴”700多名罪犯收監執行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 陳菲、鄒偉)減刑、假釋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中的具體體現,對於激勵罪犯改造、促進罪犯回歸社會具有重要意義。但近年來出現個別有錢人、有權人以權“贖身”、花錢“買刑”現象。

今年3月,最高檢部署開展了為期9個月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在這場“檢察風暴”中,不僅一批罪犯被重新收監執行,檢察機關還發現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存在的突出問題及薄弱環節。

711名罪犯收監執行,廳局級以上76人

前不久,一條題為《廣西陽朔國土局長受賄被判刑十年卻未坐一天牢》的網帖在網絡持續引發關注,稱陽朔縣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因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後並沒有被送進監獄。不僅開車往來于桂林、陽朔之間,甚至乘飛機前往山東和四川等地。網帖曝光後不久,石寶春因“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離監管,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被收監。

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出臺了《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最高檢隨即部署開展了專項檢察活動,重點放在了在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場所服刑的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以及人民群眾有反映、有舉報的其他服刑罪犯以及刑滿釋放人員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張本才介紹,這次專項行動,檢察機關不僅摸清了“三類罪犯”的底數,還邊查邊糾,在對保外就醫的“三類罪犯”重新體檢的基礎上,對違法違規以及條件消失的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提出檢察意見,收監了一批罪犯。

目前,全國檢察機關已建議將711名罪犯收監執行,其中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76人。

公佈5起典型案例,披露一名監區長受賄舞弊手段

26日,最高檢公佈了5起典型案例,都是司法人員涉及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職務犯罪案件。其中一起案例披露了一名監區長的受賄、舞弊手段:

施健是江蘇省通州監獄九監區原監區長,在職期間他接受了原服刑罪犯張某某和徐某某親屬的吃請,收受了賄賂,違反罪犯計分考核獎罰、特定崗位罪犯管理和老病殘犯管理等規定,弄虛作假,為二人報請行政獎勵,並據此為二人報請減刑、假釋,致使張某某被裁定減刑10個月15天、徐某某被裁定假釋。

他還在兩年多裏利用擔任教導員、監區長等職務便利,先後15次非法收受服刑罪犯親屬和業務單位負責人所送款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42727.1元。今年7月,施健被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廳長袁其國説,2009年以來,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比例是兩位數增長。特別是今年開始的專項檢察活動中,共立案查處涉及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職務犯罪案件105件120人。

“有監獄的管理人員,也有監獄管理局的領導,還有公安機關民警、基層法院的庭長、派駐檢察室人員。發生的這些案件主體,都跟我們司法機關有關係,而且有的人員互相勾結,往往容易形成窩案串案。”袁其國斥責這些犯罪極大損害了國家法制尊嚴和司法公信力,被社會輿論視為嚴重的司法腐敗。

據悉,下一步,檢察機關將進一步暢通發現案件線索的渠道。通過公佈舉報電話、設置檢察信箱、對罪犯和刑滿釋放人員進行談話、回訪等多種方式,積極受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涉嫌違法犯罪的舉報、控告和相關線索,並進一步加大查辦刑事執行中職務犯罪的力度。

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問題突出

在專項活動中,檢察機關發現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及薄弱環節。

“從存在問題來看,突出表現在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上,他們較之普通罪犯減刑間隔時間短、減刑幅度大,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袁其國説,減刑、假釋中主要是計分考核、立功受獎環節容易出現假計分、假立功等問題,而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是疾病診斷鑒定環節容易出現假鑒定等問題。

“這些問題及薄弱環節,既有客觀原因又有主觀原因。”袁其國分析説,有的地方沒有正確理解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法律規定的“可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理解為“應當”或者“必須”,對實體條件執行不夠嚴格。

再有案件辦理程序不夠公開透明。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辦理主要在政法機關內部進行,公開開庭審理的比率較低,減刑、假釋裁定書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不對外公開。

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完善。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人民法院的監督剛性不足,監督乏力。個別執法司法人員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失職瀆職,導致違法違規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情形屢有發生。

此外,檢察機關還發現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存在監督盲點。比如一些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沒有期限限制,存在“一決到底”現象;一些法院尚未建立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臺賬,有的罪犯未到社區矯正場所報到,存在“脫管漏管”現象;對審判前未羈押、審判後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監所檢察部門無法掌握相關情況,存在無從監督的問題。

針對普遍存在的監管漏洞,檢察機關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就保外就醫相關疾病不危及生命的診斷主體和診斷標準問題研究出臺規範標準,對1990年出臺至今仍在實施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儘快修訂。

責任編輯: 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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