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陳菲、鄒偉)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減刑、假釋法律監督工作,確保刑罰變更執行合法、公正,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佈了《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要求凡是六類減刑、假釋案件檢察機關一律進行調查核實。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並結合檢察工作實際,規定對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新職責予以明確和規範,同時針對人民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工作的新變化,對檢察監督工作相應作出調整和明確。 六類案件包括: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係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嚴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社會關注度高的罪犯;因罪犯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擬提請減刑的;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減刑幅度大、假釋考驗期長、起始時間早、間隔時間短或者實際執行刑期短的;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考核計分高、專項獎勵多或者鑒定材料、獎懲記錄有疑點的;收到控告、舉報的;其他應當進行調查核實的。 “這六類案件中,除最後兩類情形外其餘四類情形調查核實對象主要針對的就是‘有特殊身份的罪犯’和‘有易發問題的情節’兩大類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廳長袁其國説,檢察機關對罪犯服刑表現和有關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能夠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制約作用,確保減刑假釋合法、公正。 據悉,在調查核實六類案件時,檢察機關將調閱複製有關材料、重新組織診斷鑒別、進行文證鑒定、召開座談會、個別詢問,以及派員列席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評審會議。 規定還首次規範了檢察機關派員出席減刑、假釋案件法庭的職責任務。要求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指派檢察人員出席法庭,發表檢察意見。對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有異議的案件,應當收集相關證據,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通知相關證人出庭作證。庭審過程中,檢察人員可以出示證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要求執行機關代表出示證據或者作出説明,向被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及證人提問併發表意見等等。 規定還要求嚴懲減刑、假釋中的司法腐敗行為。明確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案件逐案進行審查,實行統一案件管理和辦案責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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