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是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里程碑——《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解答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8-27 17:02 來源: 法制辦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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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最核心的內容就是確立了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並以此來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擴大社會監督,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一、確立了企業信息公示制度

    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要靠信用手段來實現。近年來,我們國家在加強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為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奠定了基礎。從總體看,當前我國經濟發展中仍然存在誠信缺失、道德失范、信用體系不完善、市場主體競爭不充分、不公平等問題,有些問題還相當突出。

    在信息化和大數據時代,工商登記註冊社會公示的功能和作用需要通過數據和信息化手段反映出來,眾多市場主體的信息也需要通過這個手段反映出來,沿用傳統的做法已經無法適應時代的要求。

    正是在這種大背景下,國務院制定了《條例》,開啟了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的新曆程。《條例》明確規定,工商部門、其他政府部門、企業作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體,承擔不同的信息公示義務。工商部門和其他行政部門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企業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報告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是企業在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信息。這些信息都是客觀存在的信息,是評價和判斷企業信用狀況的依據,企業信用就是在企業信息的歸集、公示和使用過程中逐漸積累、産生的。

    也就是説,《條例》頒布實施後,政府部門不但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履行信息公開責任,還要將其掌握的企業信息公示出來,而且《條例》還賦予了企業自行公示信息的義務。企業不但要公示年度報告信息和其他信息,還要公示其受到政府部門處罰的信息。這在全世界都是首創,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都沒有做到,甚至可以説,這種做法,本身就是對世界商事法制建設的巨大貢獻,必將在世界商事立法史上留下濃重的一筆。

    二、建立了信息監管制度

    為了保證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順利實施,《條例》還建立了完善的信息監管制度,包括抽查制度、舉報制度等等。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監管制度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只有建立了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才能為信息監管奠定基礎;只有落實好各項信息監管措施,才能使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切實發揮應有的作用。

    按照《條例》的規定,企業不但要主動公示信息,還要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政府部門對企業信息公示進行監管的主要措施是抽查,也即工商部門通過註冊號等隨機搖號方式,對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進行監督檢查。工商部門抽查企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可以採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抽查結束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檢查結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公示。

    建立公平規範的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門轉變監管方式的重要體現,是完善信用監管機制,構建事中事後監管模式的重要舉措。

    由於信息公示的主體不同,可能會産生同一項信息的公示內容不同的情形。對此,《條例》也進行了規定,可以按照三種情形分別處理:發現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政府部門予以更正;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存在隱瞞、弄虛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無法確定哪項信息正確的,可以向公示信息的政府部門申請查詢。

    通過上述制度設計,一個企業自律、政府抽查、社會舉報的“三位一體”的信息監管體系初步建立。這種監管體系不僅實現了對企業及時、真實公示信息的有效監管,而且又強化了對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管,對於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擴大社會監督,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具有重大的積極意義。

    三、確立了信用約束制度

    為了保證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順利實施,《條例》規定了多項信用約束措施,充分體現了信用監管的理念,是我國社會信用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通過經營異常名錄製度,一方面提醒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另一方面對社會提示風險。建立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向社會公示,進一步強化了企業的誠信自律意識。實行公示信息抽查結果公示,將企業的信息狀況公之於眾,由社會判斷企業的信用狀況,選擇是否與企業開展交易。實行不配合檢查的企業名單公示,對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保證了抽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強化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信用約束,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通過實施企業信息公示、信息監管、信用約束,我國基本上建立了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強化信用監管,注重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減少對企業的直接干預,從依靠傳統行政監管手段向注重運用市場主體信用監管手段轉變,這對於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改革市場監管體系”、“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要求我們“必須加快形成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的現代市場體系”;要實現企業的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的自由選擇、自主消費,首要的條件就是企業、消費者獲得信息的途徑和渠道應該是公平的。正是因為有了企業信息公示這一制度,企業的行為、市場的交易才能真正置於市場交易各參與方的監督之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才能得以維護,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才能實現,以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為核心的現代市場體系才能完善。

    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確立,使我國第一次在現代商事登記管理制度構建上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里程碑。(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趙旭東)

責任編輯: 呂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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