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業年報公示制度是推進政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重大舉措——《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解答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8-27 17:08 來源: 法制辦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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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將於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建立了一個新型的法律制度——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包含一系列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有關的制度,在此,本人只想就其中的年報公示制度,特別是與此前的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對比,談一點個人的看法。

    首先,廢除年度檢驗制度,建立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有助於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市場主體作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身要對其是否誠信向社會負責,接受全社會的監督,而不是像過去那樣僅向政府部門負責,而由政府部門對其是否誠信進行背書。《條例》明確規定企業自主申報相關信息、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企業的年度報告內容要向社會進行公示,對企業年度報告中弄虛作假的信息,政府可以通過受理投訴舉報進行查處。這就使得企業的經營行為被置於陽光監督之下。任何個人、社會組織和其他市場主體發現其違法行為的,都可以進行舉報,再由工商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進行查處,實現對市場主體的社會共治,有利於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工商部門不再像過去那樣每年對全部市場主體進行一次普遍檢查,還在客觀上解決了政府行政執法力量不足的問題,提高了行政執法的針對性和社會價值性。

    其次,減少對企業的直接干預,體現了政府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的轉變,體現了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要求。以往的年度檢驗制度,是由工商部門通過審查企業報送給政府部門的年檢材料,實現對與企業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的一種監督管理制度。年檢中只要工商部門發現企業違反了哪一項工商登記的法律法規,就可以要求企業改正,拒不改正的,就不予通過年檢;不予通過年檢的一個直接後果就是無法辦理海關、銀行貸款、招投標等手續或被吊銷企業營業執照。這就使得年檢在很多時候與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和經營資格挂鉤,政府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直接干預過多、過強。更有甚者,年檢常常被搭載超出其功能的亂攤派、亂收費等不法行政行為。年報公示制度實行後,政府不再對企業申報的年度登記事項情況和經營情況進行審查,企業只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報送相關信息,直接對社會進行公示,政府部門只負責監督檢查企業是否真實、及時地報送了年度報告信息;對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年度報告的企業不再進行行政處罰,而是將其放入經營異常名錄直至“黑名單”,並向社會公示,通過信息約束機制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企業無需再像過去那樣每年向工商部門提交一堆紙質材料,通過後還要拿著營業執照到工商部門加蓋年檢通過戳記,這就變直接管控為間接約束,實現了政府對市場主體的事中事後監管,在客觀上實現了廉潔執法和工商登記註冊的便利化。

    政府部門公示企業信息也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市場主體的工商註冊信息和企業信息是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信息,為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成員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務是政府部門的職責,公示企業年報信息可以使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更好地分析、判斷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的安全性,為他們的投資和經營行為、決策提供參考。在以往的年度檢驗中,企業向工商部門申報年檢信息,工商部門在年檢審查完畢後就將相關信息束之高閣,而這些企業信息是非常寶貴的資源,對社會主體的發展可以産生很大促進作用。公示企業年報信息,讓社會公眾充分了解和利用這些信息資源,有助於維護交易安全,有助於實現市場的優勝劣汰,實現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

    最後,廢年檢、建年報公示,還有助於實現社會公眾需求和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平衡。《條例》規定對可能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從業人數、資産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由企業自行選擇是否公示。而過去的年檢往往需要報送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這種做法在增加成本的同時,還使得企業的一些重要的經營信息被置於企業可控的範圍之外。在實踐中,屢屢發生本應該被政府部門妥善保管的企業重要財務信息被不合理地使用和披露的案件。《條例》明確規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部門在企業信息公示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力保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廢年檢、建年報公示,蘊含的改革深意是很值得回味和思考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重要內容,也是政府部門轉變職能的基本遵循。我認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是維護市場主體自由行商的私權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政府公權的一個最佳平衡點,同時也是推進工商登記註冊便利化和促進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的一個最佳結合點。通過建立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把行政執法對企業自主經營過強干預的手收了回來,轉而用於凸顯企業的主體責任、強化社會監督,通過信用信息的杠桿,實現了市場配置資源和政府有效調控的雙贏。(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葉林)

責任編輯: 呂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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