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出加快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從主要依靠行政審批管企業,轉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誠信的市場秩序規範企業,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條例》建立了反映企業基本經營狀況的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並要求即時公佈股東出資、股權變更等信用信息,有關部門要對公示信息進行抽查。設立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對不按時公示或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採取信用約束措施,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部門間互聯共享信息平臺,運用大數據等手段提升監管水平。對不守法、不誠信行為“廣而告之”,讓違法企業一處違規、處處受限;為誠實守信的企業樹“金字招牌”,讓誠信企業在公平競爭中不斷增多壯大。 一、《條例》的亮點之一是明確了信息監管 《條例》充分體現了政府減少對企業直接干預,從依靠行政監管手段向注重運用信用監管手段轉變。《條例》建立的一整套企業信息公示及監管制度,無疑是對政府傳統監管方式方法的一次重大革新,可以説開創了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模式的先河,成為了在傳統監管基礎上的“第三維度”監管,放到世界法制發展史上看也應該留下一筆印記,具體體現在: 1、規定了企業應當自主申報公示信息的義務。《條例》賦予了企業自行公示信息的義務。企業不但要公示年度報告信息和其他信息,還要公示其受到政府部門處罰的信息。這在全世界範圍內都屬首創。 2、作出了政府部門要對企業公示信息情況進行抽查,以及對社會公眾舉報公示信息存在隱瞞真實情況進行處理的規定。《條例》建立了完善的信息監管制度,包括抽查制度、舉報制度等等。《條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採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對企業公示的信息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 可以看出,《條例》將企業公示信息監管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條例》規定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企業信用聯動懲戒制度等,在政府監管工作模式中都是首創,但其核心還是圍繞企業信息監管本身。 二、實施信息監管的重大意義 1、《條例》關於企業信息管理工作的核心內容,保證了企業信息的真實、及時。《條例》賦予了企業自行公示信息的義務,企業不但要公示年度報告信息和其他信息,還要公示其受到政府部門處罰的信息。這一規定對於身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中的企業來説,對其主動申報公示信息的自覺性要求無疑是十分嚴格的。如果不給予嚴厲監管,信息瞞報、信息欺騙等行為有可能氾濫而一發不可收拾。這就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保障企業自覺履行公示義務。由企業通過政府部門搭建的信息公示平臺,自主申報公示信息,並對其信息申報公示行為加以監管,可以加強企業本身的自律,保證信息的真實可信,也為生意合作夥伴及時了解企業經營狀況,保障雙方交易安全,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起到關鍵性作用。 2、轉變政府部門以登記註冊、上門檢查為主的監管模式為以信息管理為主的新模式。長久以來,政府部門對於市場主體的監管方式方法是相對簡單的。傳統以登記註冊、上門檢查為主的監管模式,需要花費大量的行政資源,也容易無形中增加企業成本,行政監管的效率不夠高。依據《條例》建立的信息監管模式,可以借助信息化的手段,轉變政府工作方式方法,通過監管企業信息從而達到間接監管企業本身的實際效果,大大提升了監管工作的效能。在這之前此種模式的監管還沒有嘗試過,可以説是新的監管模式。可以預想在未來市場主體急劇增長,政府監管人員有限的情況下,這種模式將成為提升政府監管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 3、實現社會共治,營造守法經營的良好市場氛圍。企業信用信息都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守法、違法經營狀況一目了然,其信用狀況由全社會來評判,其行為由全社會來監督,使得企業高度重視本身的信用,促進企業自覺守法經營,從而推動社會誠信水平的提高,有利於市場經濟環境的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經濟發展方式面臨轉型升級,政府監管方式同樣面臨挑戰。面對紛繁複雜監管環境,政府部門將不該管、也管不好的事務,交還給社會已是當務之急。在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中,註冊資本認繳制、年報制、經營異常名錄等,賦予股東、社會公眾對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不誠信行為予以監督的權利,體現了社會全民共治的理念,對於提升社會整體信用水平具有積極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信息監管道路上的大膽探索,將為未來實施政府機構改革提供有益的經驗。(北京工商大學教授 呂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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