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建立了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並通過一系列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構建統一的企業信息公示體系,使社會公眾和政府管理部門、行業組織都能夠方便、及時、全面地了解企業信息,努力形成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為全社會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和監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對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具有積極作用。 一是建立經營異常名錄製度。經營異常名錄製度是信用監管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通過經營異常名錄製度,一方面提醒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另一方面對社會提示風險。根據《條例》的規定,並結合工作實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明確了三種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包括:1、未依照《條例》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2、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3、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這些是企業公示信息的內容,與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緊密相關,是管理企業信息公示行為的重要抓手。 二是建立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根據《條例》規定,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如果説經營異常名錄製度是一種初步的提醒或者警示,那麼,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可以説是一種更嚴厲,或者説更進一步的約束措施。正因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性質比經營異常名錄更加惡劣,後果也更加嚴重,因此列入的情形也更加慎重,只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才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三是實行公示信息抽查結果公示。建立公平規範的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門轉變監管方式的重要體現,是完善信用監管機制,構建事中事後監管模式的重要舉措。《條例》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採取隨機搖號抽取確定檢查企業名單,對企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進行的監督檢查,抽查結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佈。通過這種方式,將企業的信息狀況公之於眾,由社會判斷企業的信用狀況,選擇是否與企業開展交易。 四是實行不配合檢查的企業名單公示。為了保證抽查或者核查工作的順利進行,《條例》對企業不配合檢查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對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這就進一步完善了抽查工作的程序設計,保證了抽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五是強化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信用約束。在此之前,雖然《公司法》也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的責任進行了規定,但從總體上看,我國現行公司登記管理法律法規依然側重於對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很少涉及法定代表人個人的責任。《條例》打破了這種限制,明確規定了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這對於督促企業法定代表人更好履行職責,促進企業守法經營,具有重要意義。 六是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考慮到很多地方通過地方立法,建立了部門聯動響應信用約束措施,《條例》規定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轄區內的部門聯動響應機制。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通過《條例》,我國初步建立了一整套企業信用約束制度,這對於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義。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寬註冊資本等準入條件的同時,構建“寬進嚴管”的市場監管體系,這需要國家立法予以落實。《條例》規定的各項信用約束措施,從法律上規範和固定了“寬進嚴管”的事後監管制度,是進一步深入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對改革的順利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規定的各項信用約束措施為我國加快構建企業信用監管體系奠定了基礎,為營造誠信營商環境、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了制度約束和法律依據。《條例》規定的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等信用約束措施,都充分體現了信用監管的理念,更加注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約束等手段,強化信用監管,推進誠信體系建設。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市場經濟離不開誠信,在市場交易的各個環節都少不了以誠信為基礎的信用。《條例》注重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減少對企業的直接干預,從依靠傳統行政監管手段向注重運用市場主體信用監管手段轉變。加快建設統一規範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升企業信息的採集、整合、服務能力。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進行公示、警示;對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進行限制,納入信用監管體系,使違法主體“一處違法,處處受限”。信用監管必將在未來的市場監管中由輔助的監管措施轉變為主要的監管手段,在營造誠信營商環境、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等方面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清華大學教授 施天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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