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29日公佈了《魯甸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要求,全面恢復和提升災區金融保障功能,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災區的信貸投放,發揮資本市場、保險市場功能引導各類資金支持災後重建工作。 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出臺的這份意見要求,災區各金融機構要加快修復因地震災害受損的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基礎設施。各金融機構基層網點要根據實際需求,適當延長營業時間,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挂失和補辦、轉賬、繼承等業務的相關收費。保險機構要認真排查災區群眾投保情況,設立專門的理賠綠色通道,增加服務網點,簡化理賠處理流程和辦理手續。 意見明確,對災區金融機構發放的支農、支小再貸款利率分別在正常支農、支小再貸款利率基礎上下調1個百分點。下調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支持其增加災區信貸投放。引導金融機構切實加大系統內信貸資源調劑力度,對災區信貸需求優先支持。國家開發銀行可將災區城鎮居民住宅區重建項目納入棚戶區改造範圍,給予開發性貸款支持。 意見確定,災區居民在災後購置自住房的貸款利率適當下浮,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調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貸款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各檔次均優惠1個百分點。 意見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誠實守信的借款人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時償還的各類貸款,在2015年7月31日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質押保單效力維持不變,不影響其繼續獲得災區其他信貸支持。 意見強調,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等募集災後重建與恢復生産所需資金。支持災區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通過發行二級資本債券用於補充資本金,發行普通金融債券、小微企業金融債、“三農”金融債等擴大災後重建信貸資金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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