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出臺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登記註冊工作紀律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9-01 10:32 來源: 西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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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增強事業心、責任感,更加優質高效地服務市場主體,根據企業登記註冊有關規定,近日,西藏出臺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登記註冊工作紀律規定。 

規定説,工作期間,未經主要領導批准不得關閉註冊辦事大廳,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不得著便裝上班,不得在工作期間吸煙、吃零食、聊天、打遊戲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收費,不得利用登記註冊職權為個人謀取利益或接受服務對象財物、宴請及各種消費娛樂活動。不得對服務對象態度冷淡、生硬,不得訓斥、刁難服務對象,不得辦事拖拉,超過服務承諾期限;對依照有關規定不能辦理的事項,必須當場向服務對象作出準確詳盡解釋。不得在服務對象諮詢註冊事項時,有意或無意隱瞞有關程序和規定而不能一次性告知;不得對符合法定條件、材料齊全、屬管轄範圍的登記註冊申請拒絕受理,或受理後在法定期限內不依法作出答覆。

規定指出,不得在營業執照上使用不規範用詞,或使用的文字表述不準確。不得對登記材料不全、材料內容不符合規定、不具備登記條件的申請予以核準登記。不得私設、亂設登記條件,不得擅自提高準入門檻,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法定依據的文件、材料。不得未經核準人員簽署核準意見、打印、發放證照或蓋章。不得違反檔案查詢管理制度提供檔案查詢,不得違反規定出具企業登記情況證明文件,不得未經負責人批准擅自提供登記數據。不得為他人提供空白營業執照和印章刻製證明,不得遺失空白營業執照和印章刻製證明。不得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受理、審查或核準登記註冊申請。不得向服務對象指定資産評估、驗資、審計、登記代理、刻章、制匾等。不得塗改、隱匿、偽造、偷換、損毀登記註冊文件、材料,不得丟失登記註冊文件、材料。不得指使、授意、支持登記註冊申請人弄虛作假,或明知申請人弄虛作假而核準登記註冊申請。上級部門和工作人員不得指使、説情或者暗示登記機關和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登記註冊申請予以登記,或對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不得打擊報復投訴和舉報人。不得出現其他不當行為而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

規定強調,違反上述事項,將依據《國家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規定》、《國家工商總局六項禁令》、《國家公務員法》、《西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廉潔從政暫行規定》、《西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相關規定視情節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糾正或限期整改,並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或給予罰款,追究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周輝)

責任編輯: 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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