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沙9月5日電(記者 周勉)在經過8月12日和26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後,湖南省益陽市南縣人民法院9月5日對備受關注的“鎮政府告縣政府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被告南縣人民政府和南縣國土資源局頒發給南縣三仙湖鎮三漁場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並判令被告在判決生效後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該案緣起三仙湖鎮人民政府和三漁場之間一起土地所有權糾紛。2005年,南縣國土局向三漁場頒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所有權人為三漁場村民集體。但三仙湖鎮政府認為漁場一直是鎮政府資産,要求縣國土局重新確定土地為鎮集體所有並頒發新證。並以“主體不具法人資格”和“未進行公示”為由,將南縣國土局和南縣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南縣三仙湖鎮政府從1958年起,即以投工投勞等形式對三漁場進行管理和開發。2004年,南縣啟動全縣20個鄉鎮轄區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被告南縣國土局為此次登記發證工作的具體實施部門。同年12月7日,作為本案第三人的三漁場遞交該漁場負責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向兩被告提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初始登記申請。2005年3月25日,兩被告根據第三人申請,頒發了土地所有權人為三漁場村民集體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並未對該宗土地予以公告,該證頒發後也沒有告知原告。法院據此認定被告違反了法定程序。 法院還認為兩被告的頒證行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兩被告在申請人既未提供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又未提供土地附著物權屬證明的情況下,便將訟爭土地確權頒證,違反了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記規則》第十條的規定。 三漁場作為本案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原告與兩被告間的糾紛應由民事法律關係調整,不應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原告的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且鎮政府起訴縣政府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對此,法院認為,三仙湖鎮政府的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是行政訴訟的適格原告。南縣人民政府和南縣國土資源局作為土地頒證、登記機關,同在土地所有權證上署名,是本案適格被告。三仙湖鎮政府2014年4月提起訴訟,距離其2012年7月得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並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 審判長告知原被告和第三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15日內遞交上訴狀,上訴至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告表示對一審審判結果沒有異議,而被告和第三人均表示要進一步商議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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