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9月8日電(記者 范春生)今年初頒布實施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幹部任前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然而從實際情況來看,一些地方幹部任前公示“縮水”的情況較為普遍。這種做法不僅不符合條例規定,而且間接讓公眾監督作用打了折扣。 近年來,選人用人上已成為腐敗的多發高發領域,社會關注度很高。因此,領導幹部提任公示期嚴格遵循程序就顯得尤為重要。程序正義是看得見的正義,也是必須遵守的正義。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上,也離不開這樣的程序正義。它是被選拔出來的領導幹部能否經得住檢驗、能否叫民眾信服的重要保障,決不能被架空。 在領導幹部公示執行環節,組織部門的工作應更細緻些,更嚴謹些。具體來説,不能依照自己的理解隨意去解釋條例的規定,而應嚴格遵照法規原意,嚴格遵守公示期的標準,並盡可能讓公示期更充分。唯有如此,才能不損害公眾監督的積極性,盡可能讓民意監督多“飛”一會兒,築牢民意監督之“墻”。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