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置督查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置督查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力、有序、有效處置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以下稱重特大突發事件),確保各項相關措施及時落實到位,保障公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政務督查督辦工作的實施意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特大突發事件(不含維穩事件)處置(含協助處置)督查工作。 發生在我省行政區域外,涉及我省公眾、需要我省協同處置的重特大突發事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重特大突發事件界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發生在敏感區域、敏感時期的敏感性突發事件及可能演變為重特大突發事件,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對其處置工作實施督查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我省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置督查工作,具體工作由省府辦公廳(省政府應急辦)牽頭負責,各地、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五條督查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領導,依法依規。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開展督查工作。 (二)及時啟動,確保高效。重特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在處置同時,應視情況進行督查,及時糾正處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客觀公正,責任分明。督查工作形式要多樣化,採取現場督查、暗訪、隨機約談等方式,確保督查工作客觀公正,整改措施落實到位,責任追究落實到位。 第六條法律、法規、規章對突發事件督查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督查組組成 第七條督查組的組成應遵循精簡、專業原則。督查組組長由分管應急管理或監察工作的副省長或副秘書長擔任,成員由省府辦公廳(省政府應急辦)、省監察廳及有關單位分管負責人,省應急管理專家組成。必要時,邀請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有關負責同志、第三方專家、省人大代表參與。督查組成員不應來自與事件處置相關的單位。 第八條督查組成員單位要按照要求認真選派相關人員參加督查組,合理調配工作分工,為派出人員提供必要條件。督查期間無特殊原因,督查組人員不得更換。 第九條督查組成員在督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未經督查組組長同意,督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佈、洩露與督查工作相關的信息。 第三章督查內容 第十條督查對象主要包括牽頭處置重特大突發事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管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單位及有關人員。 第十一條督查內容: (一)重特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有關情況,主要包括相關應急預案編制及演練是否到位,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及發佈是否及時、屬實,領導同志批示(指示)落實是否到位,應急響應是否第一時間啟動,現場指揮官是否第一時間履職,應急指揮是否得當,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及時、有效。 (二)重特大突發事件善後處置情況,主要包括領導同志批示(指示)是否落實到位,資金使用是否依法依規,善後工作計劃制訂是否科學、可行,受災人員安置是否符合規定,事後評估是否客觀、全面,原因調查是否全面、準確,整改措施是否可行、有效等。 (三)事件相關人員責任追究和處理情況。 (四)其他與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置相關的情況。 第四章督查程序 第十二條督查程序: (一)省府辦公廳(省政府應急辦)按程序報請成立督查組,印發成立督查組通知。 (二)被督查單位(含個人)收到督查通知後,按要求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書面情況報告,以後每5個工作日上報階段性情況報告,直至督查工作結束。重大事項,立即報告。 (三)督查組按照要求制訂督查計劃,並在督查通知發出3個工作日內深入現場進行督查,及時反饋督查意見。 (四)督查組自督查通知發出後,每10個工作日向省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一次督查情況。重大事項,立即報告。督查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督查組向省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綜合督查報告。 (五)督查組視情況,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督查情況。 第十三條被督查單位要認真配合、支持督查組工作,及時、真實上報有關情況,按時完成督查組提出的工作任務。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督查工作的正常開展。對督查工作中的違紀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辦事機構、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督查結果作為對有關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對重特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不及時、處置不力、善後措施落實不到位、隱瞞事件真相等,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督查組工作人員發生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各地、各有關單位結合本地區、本系統實際,參照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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