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安9月10日電(記者 薛天)陜西省9日通過的《陜西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要求,對自行處置機關資産的、自行購置公車或因私使用公車的,將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管理辦法規定,對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要通過政府集中採購,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各機關不得自行購置公車,對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車;不得為公務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車輛;不得因私使用公務車。 此外,陜西將嚴格控制“三公”經費預算,按預算制定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車購置和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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