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咋公開 典型案例來指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9-15 12:51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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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佈“十大案例”
政府信息咋公開 典型案例來指引

    不久前,因退票費收取20%的服務費,同時拒絕公開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國家鐵路局被告上法庭,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撤銷國家鐵路局作出的答覆決定,要求其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予以答覆。國家鐵路局敗訴。

    本案的判決再次引發公眾對哪些信息可以公開等問題的關注。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政府信息公開十大案例”,在指導各地法院更好履行審判職責的同時,促進司法機關裁判尺度以及行政機關執法尺度的統一,也有助於公眾了解信息公開工作案件的審理和判決。記者選擇了部分典型案例,請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長李廣宇作出點評。

    國家秘密不得公開,司法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

    【案情簡介】2012年5月29日,奚明強向公安部申請公開《關於實行“破案追逃”新機制的通知》《關於完善“破案追逃”新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日常“網上追逃”工作考核評比辦法(修訂)》等三個文件中關於網上追逃措施適用條件的政府信息。公安部告知其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不予公開。奚明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實行“破案追逃”新機制的通知》是秘密級文件;其餘兩份文件係根據前者的要求制定,內容密切關聯,應當不予公開。判決駁回奚明強的訴訟請求。奚明強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奚明強向公安部申請公開的三個文件及其具體內容,是公安部作為刑事司法機關履行偵查犯罪職責時製作的信息,依法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政府信息。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説法】本案的焦點集中在追查刑事犯罪中形成的秘密事項的公開問題。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公安機關具有行政機關和刑事司法機關的雙重職能,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職能時製作的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政府信息。

    是否涉及商業機密,行政機關應當審查舉證

    【案情簡介】2011年10月10日,王宗利向天津市和平區信息公開辦申請公開和平區金融街公司與和平區土地整理中心簽訂的委託拆遷協議和支付給土地整理中心的相關費用的信息。和平區房管局給金融街公司發出《第三方意見徵詢書》後,告知王宗利申請查詢的內容涉及商業秘密,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覆,不予公開。王宗利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和平區房管局只給金融街公司發了一份第三方意見徵詢書,沒有對王宗利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秘密進行調查核實,訴訟中也未提供王宗利所申請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任何證據,使法院無法判斷王宗利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人的商業秘密。因此,判決撤銷被訴《涉及第三方權益告知書》,並要求和平區房管局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覆。

    【法官説法】在政府信息公開實踐中,行政機關經常會以申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為理由不予公開,但有時會出現濫用。人民法院在合法性審查中,應當根據行政機關的舉證作出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判斷。

    對行政相對人産生影響的信息不屬“內部信息”

    【案情簡介】2009年5月26日,江蘇省如皋市物價局印發“皋價發〔2009〕28號”文件。該文件中有這樣的表述:“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自由裁量處罰幅度詳見附件一(2)”。

    2013年3月8日,張宏軍向如皋市物價局提出申請,要求其公開“28號”文件。如皋市物價局答覆稱,該文件係其內部信息,不屬於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向原告提供該文件主文及附件“如皋市物價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但未提供該文件的附件一(2)。張宏軍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本案中的涉訴信息是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所製作的信息,是針對行政裁量權所作的細化、量化標準,不屬於內部信息,應當予以公佈。此外,如皋市物價局選擇性公開涉訴信息的部分內容缺乏法律依據。如皋市物價局應當全面、準確、完整地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

    【法官説法】該案涉及內部信息的界定問題。所謂內部信息,就是對外部不産生直接約束力的普遍政策闡述或對個案的非終極性意見。本案中,涉訴政府信息是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所製作的信息,是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量化處罰的依據,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産生影響,因而不應屬於內部信息。

    保障性住房享受者收入信息應公開

    【案情簡介】2013年3月,楊政權向山東省肥城市房管局申請公開經適房、廉租房住戶的信息,包括戶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積等。肥城市房管局向楊政權告知其中三批保障性住房人信息已在肥城政務信息網、肥城市房管局網站進行了公示。楊政權提起訴訟,要求一併公開所有享受保障性住房人員的信息。

    【法院判決】泰安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政權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公民的個人隱私,不應予以公開,判決駁回楊政權的訴訟請求。楊政權不服,提起上訴。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涉及公眾利益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與保障性住房申請人一定範圍內的個人隱私相衝突時,應首先考量保障性住房的公共屬性,使獲得這一公共資源的公民讓渡部分個人信息。因此責令肥城市房管局重新作出書面答覆。

    【法官點評】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過程中,當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隱私權直接與競爭權人的知情權、監督權發生衝突時,應根據比例原則,以享受保障性住房人讓渡部分個人信息的方式優先保護較大利益的知情權、監督權,相關政府信息的公開不應也不必以權利人的同意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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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公開火車票退票費相關信息遭拒後律師依法維權

    國家鐵路局被判重新答覆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董正偉訴國家鐵路局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作出判決,對於原告要求判決被告直接公開火車票退票費相關信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同時判決撤銷國家鐵路局作出的〔2014〕3號告知函,就董正偉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予以答覆。

    2014年4月1日,被告國家鐵路局收到原告董正偉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原告要求“公開鐵路總公司制定調漲火車票20%退票費的過程中政府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等”。被告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被訴答覆,告知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於被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原告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於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告以其不具有相關職責為由,答覆稱上述信息不屬於其公開事項不當。且答覆未載明法律依據,故法院對於被告作出的該答覆予以撤銷。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法院認定在判決生效後,被告應進行調查、裁量,對原告的申請重新予以答覆。

    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目前就該案一審結果尚未提出上訴。(記者 徐 雋整理)

責任編輯: 郭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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