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跟蹤航運公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10月施行 重點跟蹤六類公司至少每兩個月督查一次 日前,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發佈《重點跟蹤航運公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明確從10月1日起對在我國註冊的航運公司中存在六類重點問題者實行重點跟蹤監督管理,其所管理的所有船舶均列為重點跟蹤船舶。 按照規定,存在以下六種情形之一的即為重點跟蹤對象:航運公司無故拒絕接受海事管理機構日常監督檢查或無正當理由對海事管理機構督促整改的事項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整改的;所管理船舶發生死亡(失蹤)5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經調查發現公司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所管理船舶三分之一及以上被列入重點跟蹤船舶的;所管理船舶發生違章、違法行為後拒絕接受或逃避處理,航運公司未採取有效措施的;所管理船舶使用偽造、變造、轉讓、買賣、租借的船舶證書、船員證書從事營運或其他有關活動的;未按規定建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並取得有效的符合證明(DOC)或所管理船舶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SMC),經海事管理機構督促後仍未整改的。 對於被重點跟蹤的航運公司,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將在官方網站發佈公司有關情況,相關海事部門將進行更為嚴格的監督管理,至少每兩個月開展一次日常監督檢查。在對被重點跟蹤的航運公司開展安全管理體系審核時,將擴大審核組規模及審核範圍,強化問題跟蹤整改。 被重點跟蹤的航運公司,自公佈之日起六個月後經整改自查認為已不再存在六大類問題的,可向轄區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脫離重點跟蹤。(記者 陳桂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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