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完善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管理,將申報退(免)稅時須提供出口貨物收匯憑證的出口企業情形由9類調整為5類,取消了4類重復或難以執行的出口企業情形,方便基層稅務部門執行,提高退(免)稅效率。 據了解,為了防範騙稅,稅務總局曾規定9類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時,對已收匯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銀行結匯水單等出口收匯憑證。稅收實踐發現,申報退(免)稅須提供收匯資料的9類出口企業情形存在重復交叉和難以執行的情況,《公告》對此進行了調整,取消了4類出口企業情形,分別是跨境貿易人民幣重點監管企業、稅收違法違規企業、被海關和外管處罰過的企業以及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重點監測的企業。 同時,結合稅收形勢和徵管實踐,《公告》還取消了收匯率低於70%的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須提供出口收匯憑證的規定以及核實非進口商付匯情況的規定。 在對外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申報退(免)稅的收款憑證問題上,稅收政策統一明確為: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實行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跨國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內,其成員公司申報對外提供的研發、設計服務退(免)稅時,可憑銀行出具給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公司的收款憑證,作為對外提供的研發、設計服務的收款憑證。 鋻於原國家評標委員會已撤銷,無法再出具《評標結果通知》,《公告》規定,招標單位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標證明通知書》時,只需提供財政部門的證明材料即可,不再提供國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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