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9日電(記者 李延霞、吳雨)中國銀監會19日發佈《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一步統一中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標準,其中包括取消外資銀行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1家支行的規定,取消支行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要求等,為中外資銀行公平競爭、互利共贏創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環境。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最大限度統一中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標準,促進公平競爭。《辦法》對於外資法人銀行變更註冊資本、修改章程、機構終止等行政許可事項,在條件、程序和時限方面最大限度與中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 《辦法》取消了關於外資銀行在所在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1家支行的規定,支持風險管控良好、經營穩健的外資銀行通過新設分支機構增強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優化區域佈局。取消了支行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要求,規定支行的申請人應“具有營運資金撥付能力”,支行開業時“營運資金到位”。 根據國務院歷次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辦法》刪除了外資銀行開辦電子銀行業務、開辦借記卡業務、營業性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運資金及變更營業地址、設立自助銀行等已取消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對於取消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辦法》明確規定實行報告制,加強事中和事後動態審慎監管。 此外,《辦法》強化了審慎監管要求。在機構設立方面,明確規定外資銀行應當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在高管人員管理方面,細化了代為履職的相關規定;在持續審慎監管方面,規定外資法人銀行完成股權變更交易後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辦法》對於外資銀行來華設立機構的準入條件方面未發生變化。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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