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土地儲備資金不得為第三方擔保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9-29 10:39 來源: 大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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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政府法制辦發佈《山東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的,不得納入國有土地儲備。土地儲備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徵求意見稿要求,國有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土地儲備計劃應當與省級土地儲備計劃相銜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當包括儲備的總量、結構、佈局、方式和前期開發規模、供應規模等內容,並作為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確定土地儲備融資規模的主要依據。

同時,徵求意見稿分門別類地明確了土地儲備範圍與程序。六大類國有土地可納入儲備範圍,包括:依法收回或者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手續的土地;政府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已規劃為建設用地的國有未利用地;政府組織實施填海項目竣工後形成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政府依法批准農用地轉用、徵收的土地,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土地登出登記手續後,可以納入國有土地儲備。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的,不得納入國有土地儲備。

土地儲備資金的監管是本次修訂的一個重點,徵求意見稿專門列出一章,對此進行規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加強資金風險管理,按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各類財政性資金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臨時利用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及其他收入,應當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本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責任編輯: 郭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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