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環境監察局負責人解讀《環境監察稽查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0-02 10:4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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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內部監督 規範執法行為
——環保部環境監察局負責人解讀《環境監察稽查辦法》

    新華社北京10月2日電(記者 楊維漢、吳晶晶)環境保護部近日出臺《環境監察稽查辦法》。環境監察稽查,是指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環境監察工作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環保部環境監察局負責人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時期,排污總量遠遠超出環境承載力,環境形勢十分嚴峻,環境監管壓力空前。2014年上半年,我國地表水總體為輕度污染,監測的962個國控斷面中,劣V類水質斷面比例高達10.7%;實施空氣質量新標準的161個城市中僅9個城市空氣質量達標,超標城市比例高達94.4%。

    “嚴峻的環境形勢客觀要求環保部門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實施稽查,將通過內部監督推動環境執法力度的加大。”該負責人説。

    環境保護部自2010年起,在全國範圍內啟動環境監察稽查試點工作。稽查中發現,環境執法不規範的問題比較普遍。以2012年為例,通過對20008份環境執法檔案的稽查和5417家企業的現場驗證,發現42.6%的《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存在記錄不規範問題,18.7%的記錄與企業污染源現場的歷史守法狀態不符,49.9%的行政處罰案卷調查取證材料存在證據不完整、不規範問題。

    這位負責人表示,現有執法狀況,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內部的規範化管理。實施稽查,將及時發現和糾正不規範的執法行為,進一步提高環境執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同時,這也是履行好新《環境保護法》所賦予的監管職責,加強行風建設的需要。

    據介紹,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一方面授予環保部門更多的監管權力,諸如查封扣押權,限産、停産整治權,按日連續處罰權,移送公安機關實施治安拘留處罰權等;另一方面也規定了嚴厲的行政問責措施,對存在違規審批,包庇違法,未依法作出停業、關閉決定,發現或接到舉報違法未及時查處,違法查封、扣押,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未依法公開政府環境信息,截留、擠佔或挪用排污、其他等9種違法行為的,分別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環境監察隊伍的追責壓力空前巨大。

    “這就迫切需要通過內部稽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環境監察人員日常工作中潛在的違法違紀苗頭,有效遏制現場執法中存在的不正之風,以事前防範降低事後追責的幾率。”他説。

    據介紹,在基層環境執法實踐中,存在三種突出的執法難題:一是上級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監管難”;二是隱蔽性環境違法行為“發現難”“取證難”;三是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發生時,“減免次生環境災害難”。

    “面對上述執法難題,基層環境監察人員要想正確履職,除了熟練掌握法律法規和執法技能外,還必須克服重重困難。《辦法》突出了賞罰分明、罰過相當的原則。”該負責人説,為鼓勵執法,《辦法》明確規定,對存在5種克服困難、依法履職、程序規範、表現突出情形的,由實施稽查的環保部門予以通報表揚。此外,對執法不規範、履職不到位、違法亂紀的15種行為,採取內部處理和外部處理並行的方式,分別規定了懲罰性措施。其中內部處理措施包括責令其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暫扣或收繳執法證件等,外部處理措施包括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等。

    此外,《辦法》突出了稽查工作的專業性,對稽查人員素質提出了較高要求,並從稽查程序和文書要求等方面突出了稽查工作的嚴肅性和規範性。

責任編輯: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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