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太原10月3日電(記者 葉健)今後,山西省將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納入政府考核指標。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地區,將受到問責,設區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將被約談,財政專項撥款也將被扣減。 山西省近日出臺《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暫行辦法》,提出力爭再用5年或更長時間,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氣,空氣質量全面改善。《辦法》明確,到2017年,11個設區市可吸入顆粒物濃度要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全省細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20%左右。 為確保目標實現,空氣污染治理將納入政府考核。其中,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作為主要考核項目將進行年度考核和終期考核。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以各地區細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 據了解,考核結果將向社會公開。對於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地區,有關部門將約談設區市政府及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並取消省級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對未通過終期考核地區,將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省政府領導約談設區市政府主要負責人。 此外,山西省級財政將考核結果作為安排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對優秀的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將予以適當扣減。 近年來,山西省環境空氣質量正在持續改善。今年上半年,11個市環境空氣達標天數平均為95天,同比增加15天;重污染天數6天,同比減少8天;細顆粒物平均濃度同比下降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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