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成都、瀘州新購置車輛的30%須為新能源車型,省直機關和其他地區不低於10% ●2016年,全省各級各地新購置車輛30%須為新能源車型,以後逐年提高 ●新能源轎車採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後,不得超過18萬元 即日起,四川省更新公務用車除因特殊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外,要嚴格按比例選用新能源汽車。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等5部門日前聯合出臺《四川省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 根據《方案》,省直機關2014年購置的新能源汽車,佔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於10%,2015年不低於25%,2016年不低於30%,以後逐年提高。鼓勵環衛、郵政、旅遊、公交等使用新能源汽車《方案》提出,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機動車輛,應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其中,用於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通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使用新能源汽車;鼓勵在環衛、郵政、旅遊、公交等更多領域廣泛購置使用新能源汽車。 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燃料電池汽車等。以城區內行駛為主、運行路線相對固定的公務用車,可選用純電動汽車或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其他地區可根據實際條件,選用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LNG汽車或油氣雙燃料汽車。 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新能源汽車,可享受財政補貼,具體補貼標準按照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政策執行。其中轎車(含機要通信用車)採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後,不得超過18萬元;越野車、商務車、麵包車等採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後,不得超過當地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標準。 凡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從工信部定期發佈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中選擇採購。省直機關今年購置比例不低於10% 《方案》提出,省直機關及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系統,2014年購置的新能源汽車,佔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於10%,2015年不低於25%,2016年不低於30%,以後逐年提高。 在市(州)方面,2014年至2016年,成都、瀘州2個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當年購置的新能源汽車,佔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得低於30%,以後逐年提高;甘孜、阿壩、涼山三州,今年更新比例不低於 10%,2015年不低於20%,2016年不低於30%,以後逐年提高;省內其他城市,今年更新比例不低於10%,2015年不低於25%,2016年不低於30%,以後逐年提高。《方案》提出,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統籌考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進程,將新能源汽車按年度購置比例逐級分解細化;各單位在編報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時,應當明確購置新能源汽車的數量,嚴格執行各年度購置比例。新能源汽車購置配備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超過核定的編制數量。 新增或改造停車場應考慮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方案》提出,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新增或改造的停車場,應當結合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劃,充分考慮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並配建充電樁。隨著新能源汽車購買比例增加,在現有停車場中逐步增設充電樁。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管理部門,制定新能源汽車充電、維護等運行費用定額標準,核定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市(州)政府在制定和執行機動車限號行駛、牌照額度拍賣、購車配額指標、道路優先通行等制度方面,應對新能源汽車適當給予政策優惠。《方案》要求,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新能源汽車購置情況的監督檢查,將執行情況納入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績效評價考核範圍。(鐘振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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