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10月9日電(記者胡錦武)收受他人賄賂財物近700萬元,並“關照”親屬非法開採稀土,造成國家損失1700多萬元……9日上午,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安遠縣原縣委書記鄺光華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産6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鄺光華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處沒收財産60萬元。 2005年至2013年,鄺光華先後任安遠縣委副書記、副縣長,會昌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安遠縣委書記。經法院審理查明,在此期間,鄺光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多名民營企業主及多名下屬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95.5013萬元(其中126.14萬元未遂)、美元2252.5元。 2011年下半年,鄺光華親屬羅某某在安遠縣非法開採稀土,原安遠縣礦業管理局局長淩永生向鄺光華彙報此事,鄺光華交代淩永生在處理時適當予以關照。2011年至2013年期間,在淩永生等人的關照下,羅某某夥同他人在安遠縣非法開採稀土的行為長期沒有得到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經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鑒定,羅某某夥同他人在安遠縣非法開採稀土,造成礦産資源被破壞價值共計人民幣1708.4896萬元。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鄺光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鄺光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羅某某在安遠縣非法開採稀土,仍違法指示下屬予以關照,致使羅某某等人非法開採稀土的行為長期沒有得到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國家礦産資源遭受嚴重損失,屬於違反規定處理公務、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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