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2014年亞太經濟合作 2014年亞太經濟合作組織領導人非正式會議將於11月在北京召開。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市政府決定,在2014年11月3日至11月12日期間,對本市機動車(含臨時號牌車輛)採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各級黨政機關和本市所屬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機動車全天停駛70%。 二、運輸土方或渣土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持有黃色環保標誌及懸挂試驗車號牌的車輛,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確需進入禁限區域道路行駛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辦理相關證件後按規定行駛。 三、每天3時至24時,本市核發號牌機動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按車牌尾號實行單號單日、雙號雙日行駛(單號為1、3、5、7、9,雙號為2、4、6、8、0),“二○○二”式號牌機動車按雙號管理。同時,本市暫停實施尾號輪換限行措施。 四、以下機動車遵守下列規定: (一)貨運機動車和專項作業車,每天6時至24時禁止在六環路以內道路(含六環路)行駛; (二)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和三輪汽車,每天6時至24時禁止在六環路以內道路(含六環路)行駛;0時至6時,禁止在五環路以內道路(含五環路)行駛; (三)京B號牌摩托車,全天禁止在五環路以內道路(含五環路)行駛; (四)上述車輛全天禁止在懷柔主城區以內道路行駛。 五、以下機動車不受單雙號行駛措施限制,准許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 (一)公共電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小公共汽車、持有市運輸管理部門核發旅遊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 (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及執行任務的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車輛; (三)持有2014年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會議專用車輛證件的車輛; (四)車身噴塗統一標識並執行公務的城管、工商、交通執法車輛,環保監察車輛及救援、清障等確需通行的專項作業車輛; (五)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六)懸挂“使”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 (七)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六、郵政專用車不受單雙號行駛措施限制,但郵政專用貨車每天6時至24時,禁止在六環路以內道路(不含六環路)行駛。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環保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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