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招生工作機制 教職成廳[20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 當前,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進入關鍵時期,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部門和中職學校認真學習、全面貫徹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高中階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積極做好相關工作,招生總體進展順利。但是,近期發現個別地區在中職招生過程中存在買賣生源等不規範行為:一些中職學校挖搶生源;一些初中學校操控畢業生源從中牟利;非法仲介組織倒買倒賣生源等。這些行為嚴重擾亂了招生秩序,損害了教育形象。對此,中央領導高度重視,要求進一步完善招生辦法,加強管理,深化改革,規範秩序。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宣傳全國職教工作會議精神,鞏固提高中職發展水平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認真學習宣傳、全面深入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職業教育的重要批示、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各項部署上來。要深刻理解、廣泛宣傳職業教育在加快我國經濟社會轉方式、調結構、惠民生、促升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導社會各界和學生及家長重新認識了解現代職業教育的意義和內涵。要加強職教學生成功成才典型案例總結和宣傳,逐步形成“不唯學歷憑能力,崇尚一技之長”的社會氛圍。要按照“政府推動、市場引導、加強統籌、分類指導、服務需求、就業導向、産教融合、特色辦學、系統培養、多樣成才”的原則,加快職業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明確中等職業教育在發展現代職業教育中的基礎性作用。要通過創新體制機制,深化辦學體制、考試招生體制、人才培養機制、經費保障機制、健全資助體系和對口支援機制等改革,進一步提高職業教育吸引力,不斷鞏固提高中等職業教育發展水平。 二、全面貫徹落實各項改革措施,進一步完善高中階段招生工作機制 各地要按照國家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總體部署,進一步深化中等職業教育招生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工作機制。要堅持“五個統籌”,即統籌初中畢業生生源管理,統籌各類中等職業學校招生,統籌公辦和民辦職業學校招生,統籌區域內和跨區域的中等職業教育招生。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總體保持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規模大體相當”的要求,為高中階段教育各類學校招生提供公平、公正、規範的招生環境,維護學校、考生的合法權益,防止在招生過程中出現地方保護和無序招生的傾向,促進初中畢業生的合理分流和高中階段教育的協調發展。 三、嚴格準入,加強對中職學校的招生資格審核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發佈的《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規程》《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等相關規範,嚴格審核學校辦學資質,科學核定辦學規模和年度招生人數,合理確定專業設置及分專業招生計劃,嚴格實行中職招生準入制度,建立中職學校人才培養質量年度報告制度、督導檢查制度和學校退出機制,確保中等職業教育的基本辦學條件和教育教學質量。對不具備招生條件、辦學資質存在嚴重問題的學校應依法取消其招生、辦學資格。對違規辦學、招生行為不規範、辦學質量不合格以及發生嚴重影響穩定事件的學校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限制或停止其招生。 四、強化服務,建立統一的中職招生信息平臺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在門戶網站上建立統一的中職招生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佈經審核通過具有招生資格的中等職業學校名單,具體信息至少包括學校名稱、屬性(公辦或民辦)、辦學地址、聯絡電話、網址、當年招生人數、招生專業、學年收費標準、資助政策及就業信息等。中職學校要在本校門戶網站上開設招生宣傳專欄,提供學校招生簡章查詢、在線諮詢、網上報名等服務。初中學校要在本校門戶網站顯著位置為本地區中職招生信息平臺提供鏈結。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設立招生工作監督舉報電話、電子信箱,並通過招生信息平臺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監督,進一步規範中等職業學校招生秩序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把規範招生秩序作為行風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切實落實“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主體責任。堅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進一步完善招生管理辦法,細化相關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嚴肅招生紀律。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招生中出現的操控生源、收受回扣等行為,依法查處,決不姑息。各有關學校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辦學質量和正面招生宣傳工作上。廣大校長和教師要堅守底線,弘揚高尚師德師風,堅決抵制買賣生源等不正之風。 中職招生工作要堅持“六個嚴禁”,嚴禁不具備辦學資質的中等職業學校或其他機構招生;嚴禁中等職業學校進行虛假招生宣傳;嚴禁生源學校或教師封鎖中職學校招生信息;嚴禁生源學校或教師買賣生源,向中職學校索要、收受任何名義的經費或實物;嚴禁委託任何非法招生“仲介”機構進行有償招生;嚴禁普通高中挂靠中職學籍進行招生。違反上述規定者,有關部門將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教師〔2014〕1號)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將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及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相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近期對中等職業學校招生管理工作特別是招生秩序規範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以省為單位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本省中職招生工作監督舉報電話一起于9月10日前報我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我部將適時組織相關人員對各地招生管理工作進行抽查。各地監督舉報電話建立及專項檢查的有關情況將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聯絡電話:010-66097008程永傑 郵箱:zzxxc@moe.edu.cn 教育部辦公廳 2014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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