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遭受暴雨洪災地區儘快恢復正常生産生活,重慶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近日聯合下發《關於支持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九種情況,將可享受稅收扶持措施和優惠政策。 ——企業因遭受洪災造成的資産損失,向稅務機關申請備案後,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抗洪救災的捐贈支出,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個人在捐贈未超過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遭受洪災造成重大損失,納稅確有困難的定期定額納稅戶,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受災損失程度,調低定額。 ——對查賬徵收的個體經營者、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産經營所得,在扣除保險賠款之後,視其受災損失程度,給予減徵個人所得稅照顧。 ——洪災造成毀損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經有關部門鑒定,在停止使用後,免徵房産稅;因遭受洪災造成重大損失,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後,可以減徵或免徵當年資源稅、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已完稅的車船因遭受洪災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申請退還自報廢、滅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終了期間的車船稅。 ——使用網絡發票開票機的納稅人因遭受洪災導致網絡發票機開票故障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安排服務商上門維修。維修中確需更換零部件的予以免費更換;無法修復的,免費更換整機。 ——因遭受洪災,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其應繳納的稅款有困難的,經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一律不加收滯納金、不罰款。 ——企業因遭受洪災損失嚴重、經營困難、發放工資後的資金餘額不足以繳納的當期社會保險費,在2014年12月31日前補繳的,可免收滯納金。 (廖雪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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