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4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國發[2014]38號)(以下簡稱《決定》),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鹽業管理條例》3部行政法規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汽車産業發展政策》、《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等部門規章中對外商投資的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等規定。《決定》的發佈,為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實施新一批擴大開放措施提供了法制保障,既彰顯了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堅定決心,也是堅持“于法有據”,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開放的生動寫照。 堅定不移擴大對外開放 建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勢下以更高水平開放促進更深層次改革的重大舉措。黨中央、國務院為自貿試驗區確定了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先行先試,發揮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試驗田”作用的基本定位。其中,服務業是自貿試驗區擴大對外開放的重點領域。截止目前,自貿試驗區先期提出的23項服務業擴大開放措施已全部實施,各項試點政策運行順暢,取得積極成效,已有283個項目落地,國內外各界給予了積極評價。 為進一步擴大開放,在總結先期23項服務業擴大開放措施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3年)》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上海市政府廣泛聽取企業、研究機構等相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在國家有關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提出了進一步擴大開放的31項措施並獲得國務院批准。我認為,這次的擴大開放措施有兩個特點: 一是在繼續擴大服務業開放的同時,進一步擴大開放製造業、採礦業、建築業等領域。從《決定》內容看,10條調整措施涉及服務業領域擴大開放,17條調整措施涉及製造業、建築業等領域擴大開放。 二是擴大開放措施的“含金量”比較高。比如,在服務業領域,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相關條款,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相關條款,取消對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認證公司的限制,取消對投資方的資質要求;暫時調整實施《鹽業管理條例》和《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的相關條款,允許外商在自貿試驗區內以獨資形式從事鹽的批發服務;暫時調整實施《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中的相關條款,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暫時調整實施《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的相關條款,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植物油、食糖、化肥的批發、零售、配送,糧食、棉花的零售、配送,並取消門店數量限制等。在製造業、建築業領域,暫時調整實施《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汽車産業發展政策》的相關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中方控股)從事中國傳統工藝的綠茶加工;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務形式)及相關新技術的開發應用以及從事摩托車(排量小于等於250ml)生産、地方鐵路及其橋梁、隧道、輪渡和站場設施的建設等。上述擴大開放措施,有利於吸引更多優質的外商投資,為進一步開放服務業積累更多經驗,也貫徹體現了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進一步放開一般製造業的精神,有利於自貿試驗區抓住國際産業重新佈局的機遇,營造更高水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發揮好促進我國産業發展轉型“試驗田”作用,同時也為區外製造業開放進行壓力測試。 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開放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這一重要論斷,對新形勢下如何處理好改革之“變”與法律之“定”的關係這一重大問題作出了旗幟鮮明的回答。新一屆國務院更加高度重視依法推進各項改革開放工作。2013年8月自貿試驗區成立伊始,國務院就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在自貿試驗區內,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此後,國務院又于2013年12月發佈了《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國發〔2013〕51號),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等8部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和國務院的決定,對於保證自貿試驗區各項改革開放工作良好開局和順利進展,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鋻於這次確定的31項擴大開放措施中有許多措施突破了相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規定,為了完善擴大開放措施的法治保障,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擴大開放,國務院及時發佈了《決定》,在自貿試驗區內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這是運用法治思維,秉持“于法有據”這一基本要求的又一范例,對於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保障自貿試驗區擴大開放措施的有效實施,具有重要的意義。(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 鄭少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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