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0日電(記者 齊中熙)出租車是在城市出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種交通方式。今後,當出租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後,經營者要想繼續從事經營的,必須達到規定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達不到信譽考核等級的,車輛經營權將被收回。 交通運輸部20日向社會公佈了《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規定對出租車行業的經營許可、運營服務、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 目前,我國共有出租汽車134萬輛,企業8000余家,駕駛員260多萬人。由於各地出租汽車發展水平不一,不能很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的出行需要。特別是由於行業發展定位不科學、法律法規未建立等原因,影響和制約著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 為此,規定明確了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需要。要求各地按照出租汽車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科學確定運力規模。同時,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不斷提升行業服務水平。 規定明確,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實行期限制,鼓勵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配置,並建立了市場退出機制,將經營權到期後能否繼續經營與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進行挂鉤,體現優勝劣汰導向。 在加強市場監管方面規定加大了力度。針對“黑車”非法運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損害經營者合法權益等突出問題,規定要求加強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糾正、制止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和其他違法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針對近年來使用越來越廣泛的出租車電召預約服務,規定提出,各地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發展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採取多種方式建設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推廣人工電話召車、手機軟體召車、網絡約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建立完善電召服務管理制度。 規定還特別明確,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發展多樣化、差異性的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預約出租汽車的車身顏色和標識應當有所區別,且只允許接受預約、不得在道路上巡遊攬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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