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加強信息合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0-28 13:16 來源: 工商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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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加強信息合作
依託信息公示系統規範執行與協助執行
  

    10月24日,記者從國家工商總局獲悉,總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出《關於加強信息合作規範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各級人民法院與工商機關將建立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刑事犯罪人員等信息交換機制。工商機關將其作為加強市場信用監管的信息來源,法院將逐步實現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行公示相關信息。

    《通知》共19條,對業務信息對接、網絡執行查控以及股權收益凍結等事項提出了具體要求和操作辦法。《通知》指出,各級法院與工商機關通過網絡專線、電子政務平臺等媒介,使雙方業務信息系統對接,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實現網絡化執行與協助執行。

    《通知》指出,法院辦理案件需要工商機關協助執行的,工商機關應當按照法院的生傚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應當屬於工商機關的法定職權範圍。工商機關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設置《司法協助》欄目,公開登載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

    《通知》明確,要建立工商機關協助人民法院公示執行措施的制度。其中,法院對股權、其他投資權益進行凍結或者實體處分前,應當查詢權屬,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有關信息。在法院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時,應當向被執行人及其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送達凍結裁定,並要求工商機關協助公示。工商機關應當在收到法院送達的協助公示通知書後3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最後,《通知》明確,工商機關對按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産生的後果,不承擔責任。當事人、案外人對工商機關協助執行的行為不服,提出異議或者行政復議的,工商機關不予受理;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案外人認為法院協助執行要求存在錯誤的,應依法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認為工商機關在協助執行時擴大了範圍或者違法採取措施造成其損害,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責任編輯: 郭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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