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交審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0-28 14:05 來源: 法制辦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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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等9個罪名擬取消死刑

10月27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作了關於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説明。

李適時表示,這次需要通過修改刑法解決的主要問題:一是一些地方近年來多次發生嚴重暴力恐怖案件,網絡犯罪也呈現新的特點,有必要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出發,統籌考慮刑法與擬制定的反恐怖主義法、反間諜法等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法律的銜接配套;二是隨著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需要進一步完善刑法的相關規定,為懲腐肅貪提供法律支持;三是落實黨中央關於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的要求,並做好勞動教養制度廢除後法律上的銜接。

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和2014年開始的中央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內容的一項修改。一方面,草案減少了9個死刑罪名,其中包括5個經濟犯罪,即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兩個社會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即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兩個軍人違反職責罪,即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據了解,我國現有適用死刑的罪名55個,取消這9個後尚有46個。

另一方面,草案進一步提高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原來規定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執行死刑。根據最高法院等各方面的意見,把“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改為“故意犯罪,情節惡劣”。

加大對恐怖主義懲治力度

針對近年來暴力恐怖犯罪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總結同這類犯罪作鬥爭的經驗,草案擬作出以下修改補充:

——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增加規定財産刑。

——增加規定以製作資料、散發資料、發佈信息、當面講授等方式或者通過音頻視頻、信息網絡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增加規定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犯罪;增加規定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圖書、音頻視頻資料的犯罪;增加規定拒不提供恐怖、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的犯罪。

——增加規定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的犯罪。

維護信息網絡安全

針對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的新情況,草案擬進一步完善刑法有關網絡犯罪的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規定,擴大犯罪主體的範圍,同時增加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

——針對一些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增加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證據滅失,嚴重妨害司法機關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對為實施詐騙、銷售違禁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佈信息的行為,進一步明確規定如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在網絡空間傳授犯罪方法、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多發的情況,增加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開設“偽基站”等嚴重擾亂無線電秩序,侵犯公民權益的情況,修改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降低構成犯罪門檻,增強可操作性。

——針對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惡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況,增加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犯罪。

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保護

——修改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擴大適用範圍,同時加大對情節惡劣情形的懲處力度。

——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將“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增加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追究刑事責任。加大對腐敗犯罪懲處力度

——擬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並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可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予以確定。

——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一是增加了財産刑;二是嚴格了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原來規定“行賄人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現在修改為“行賄人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增加規定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係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

加強社會治理維護社會秩序

——修改危險駕駛罪,增加危險駕駛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修改搶奪罪,將多次搶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將生産、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將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和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修改完善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加大對情節特別嚴重行為的懲治力度,同時對情節較輕的規定相應的刑罰。

——將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洩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修改擾亂法庭秩序罪,將毆打訴訟參與人以及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進一步完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增加一檔刑罰,並增加單位犯罪的規定。

——針對當前毒品犯罪形勢嚴峻的實際情況和懲治犯罪的需要,擬對生産、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作出專門規定。

責任編輯: 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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