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和《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進行修改,並重新發佈。 一、關於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六條第三款。 將第四款修改為:“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將第五款修改為:“其餘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竣工驗收。”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的港口工程,由該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後,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三)、將條文中所有“交通部”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部”,“交通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佈。 二、關於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 將第三款修改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 將第四款修改為:“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刪除第九條。 (三)、將條文中所有“交通部”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部”,“交通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此外,對條文的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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