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進一步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現將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