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強社會監督,有效制止各種亂收費,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目錄清單管理。 現公佈《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和《全國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公佈本地區實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目錄清單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執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執行中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發生變化,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將及時更新目錄清單內容。 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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