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相關要求,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進口審批下放至省級藥品監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海關總署、國家體育總局對《蛋白同化製劑和肽類激素進出口管理辦法(暫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5號)進行了修訂,2014年9月28日聯合公佈了《蛋白同化製劑和肽類激素進出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進口蛋白同化製劑和肽類激素申請進行審批;境內企業接受境外企業委託生産的品種出口時,出口單位不再提供已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證明文件,僅需提供與境外委託企業簽訂的委託生産合同。同時,《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工作程序,強化了信息通報要求。 《辦法》將於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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