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日電(記者 羅沙)記者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制定知識産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指導意見並印發北京、上海和廣東高級人民法院。意見規定,知識産權法院審判員應在從事知識産權及相關審判工作的優秀審判人員中選任,也可在具備同等資格和條件的從事知識産權法律實務、法學研究和法學教學的專業人員中選任。 根據最高法制定的《知識産權法院法官選任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知識産權法院審判員應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規定公開選任,其中院長、副院長、庭長的選任工作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組織。 意見規定,審判人員擔任知識産權法院審判員的,應符合法官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具有四級高級法官任職資格;6年以上相關審判工作經驗;普通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或以上學歷;較強的主持庭審及撰寫裁判文書能力。 其他法律專業人員擔任知識産權法院審判員的,任職資格和條件可由各地參照該意見設定。 意見同時規定,法官遴選委員會對法官人選的專業能力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情況提出差額人選。知識産權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審判員人選考察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監察部門共同負責。知識産權法院院長人選確定後,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産權法院的決定》。新設立的知識産權法院能否全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法官隊伍素質是關鍵因素之一。知識産權法院法官任職後,享有的審判權限和職級待遇也將高於目前的全國其他中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將堅持高標準、高起點,全方位探索各項改革措施,努力把知識産權法官隊伍建設成為全國法院系統司法改革的標桿和樣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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