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未經接收者同意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1-05 20:4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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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1月5日電 記者5日獲悉,為規範通信短信息服務行為,維護短信息用戶的合法權益,工信部起草《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對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和短信息服務收費等作出規定,並提出違規懲罰措施,規定將於即日起至12月5日期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關於短信息服務,意見稿明確,短信息服務向用戶收費的,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計費符合相關電信標準,並事先明確告知用戶服務內容、資費標準、收費方式和退訂方式等;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發送短信息時,應當將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一併發送。不得發送缺少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的短信息,不得發送含有虛假的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的短信息。

    對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見稿明確,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和執行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加強公共信息巡查;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將採用人工收集、在線自動收集、數字任意組合等手段獲得的他人的電話號碼用於出售、共享和交換,或者向通過上述方式獲得的電話號碼發送短信息。

    對於信息服務提供者經營行為,意見稿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請求用戶同意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説明擬發送短信息的類型、範圍和期限;用戶未回復的,視為不同意接收;用戶明確拒絕或者未回復的,不得再次向其發送內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用戶認為其受到商業性短信息侵擾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投訴或者向舉報受理中心舉報。

    而對於公益類短信,意見稿也明確,擬發送公益性短信息的,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前10個工作日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供短信息發送時間、發送內容、發送範圍、發送機構等信息;屬於公益性短信息的,電信管理機構協調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發送;不屬於公益性短信息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並説明理由。

    此外,這份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處罰措施:對於一些違反前述規定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和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將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 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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