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1月5日從青海省民政廳了解到,青海省調整提高殘疾軍人、烈屬、在鄉老復員軍人等對象撫恤金和生活補助標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 此次調整提高的具體標準為:一是全省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20%;二是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年定期撫恤金標準平均提高3343元;三是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兩參”人員、新中國成立前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的生活補助均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 同時,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的生活補助標準,在青海省現行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達到每人每月330元;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15元。(記者 羽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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