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關於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1-10 14:49 來源: 貴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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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貴州省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
(二O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中國共産黨貴州省第十一屆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加快建設法治貴州,中國共産黨貴州省第十一屆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要求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了全面部署,是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綱領性文件,在新中國法治建設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習近平總書記在全會上所作的重要講話,深刻闡述了依法治國的若干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提供了強大的思想武器。貴州省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要認真學習領會和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上來,統一到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部署和要求上來,統一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各項任務上來,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把中央關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不斷開創法治貴州建設新局面。

  實現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必須落實好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項重大部署,必須落實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需要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也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解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面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要求。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堅持黨的領導,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繫、幸福所繫,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

  良好的法治環境是貴州加快發展、開放創新的綠水青山、金山銀山。貴州省正處於後發趕超、加快全面小康建設的重要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各種矛盾交織,改革發展穩定任務十分艱巨,依法治省在全省工作大局中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必須依靠法治更好地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

  長期以來,貴州省高度重視法治建設,認真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大力推進依法治省,地方性法規規章逐步完善,法治政府建設穩步推進,公正司法得到加強,公民守法意識不斷提高,法治宣傳和法律服務深入開展,法治貴州建設取得明顯進步。

  同時,必須清醒地看到,依法治省還有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些地方和部門對依法治省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地方立法引領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不夠,有的法規規章未能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願,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還存在公共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法制化現象;法律實施的監督和激勵機制尚未有效形成;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比較嚴重,多頭執法、選擇性執法現象仍然存在,執法司法不規範、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現象較為突出;少數執法司法人員缺乏職業操守,濫用自由裁量權,甚至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群眾對執法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反映強烈;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滯後,基層法治人才嚴重不足;部分社會成員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維權意識不強,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辦事觀念不強、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象依然存在。這些問題,違背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影響我省各項事業發展,必須高度重視並下大氣力加以解決。

  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必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圍繞加速發展、加快轉型、推動跨越,實施工業強省、城鎮化帶動戰略,推進開放帶動、創新驅動、後發趕超,守住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為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持,為加快全面小康建設、譜寫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貴州篇章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按照中央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加快建設法治貴州,到二○二○年,地方性法規規章基本完備、法治實施高效、法治監督嚴密、法治保障有力,黨內法規得到嚴格遵行,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明顯提高、公民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普遍增強、各類社會主體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法治環境明顯改善,依法治省取得顯著成效。

  實現依法治省的目標,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省全過程和各方面;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做到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堅持依法治理和以德治理相結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堅持立足實際開拓創新,總結和運用依法治省的成功經驗,努力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制約貴州發展的突出問題。

  貴州全省廣大黨員幹部必須充分認識全面推進依法治省是一項宏大的系統工程,更加自覺地堅持依法治省、更加紮實地推進依法治省,努力實現我省各項工作法治化,向著建設法治貴州不斷前進。

  二、落實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和改進地方立法工作

  地方性法規規章是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重要條件。必須堅持立法先行,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突出守住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等地方立法重點,抓住提高地方立法質量這個關鍵。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使每一項地方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地方立法全過程,完善地方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增強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及時性、針對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一)認真執行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法律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法律實施就是保證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實現。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全省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禁止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每年十二月四日組織開展國家憲法日活動。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落實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機制。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序。地方黨委要適時審定地方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地方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同級黨委討論決定。地方性法規制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由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同級黨委報告。

  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地方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建立由省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全省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規章制定程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制化。對法律關係複雜、分歧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加強地方性法規規章解釋工作。

  充分發揮民族自治州、自治縣和設區的市的立法作用。支持民族自治州、自治縣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支持民族自治州、自治縣依照當地民族特點和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促進當地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加快民生改善。

  (三)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強人大對地方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健全向下級人大徵詢立法意見機制,建立基層立法聯絡點制度。健全法規規章起草徵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完善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制度。對重大領域的立法,探索立法機關主導、政府職能部門和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管理相對人等多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完善委託第三方起草法規規章草案制度。地方立法在設定行政機關權力時,要明確規定行政權力的職能和權限、權力行使的程序以及法律責任條款。

  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機制。加強立法聽證工作,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

  規範地方性法規審議程序,保證審議時間,提高審議質量。完善法規草案表決程序,對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

  (四)加強重點領域地方立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必須突出守住發展底線,深入實施主基調主戰略,推進開放帶動、創新驅動、後發趕超,培育壯大市場主體,營造法治化市場環境,進一步清理有違公平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條款,制定和完善大數據等産業發展、園區建設、土地房屋徵收、違法建設處理、産權保護、資源市場化配置、國有企業改制、國有資産管理、民營經濟發展、地方金融監管、財政監督、簡政放權、科技引領與支撐、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堅持把保護生態放在第一位,發展決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必須突出守住生態底線,加快健全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地方性法規規章,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立産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和嚴格的企業排放監管制度,強化生産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加快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率先在全國探索建立生態文明法規規章體系,加強重點流域和重點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制定和完善生態補償和生態考核機制,完善大氣、水、土壤、森林、濕地保護、節約能源資源、礦區和庫區生態修復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突出促進扶貧攻堅和全面小康建設,保障和改善民生、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制定和完善精準扶貧、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産監管、防災減災、社會救助、矛盾糾紛調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特殊群體管理服務、社會組織管理和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障等方面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和完善法治宣傳教育、懲治和預防腐敗、推進行業自律和基層群眾自治、國防動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務、文化産業發展、紅色文化遺産保護、民族文化傳承創新、民族村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和網絡信息服務、網絡安全保護、網絡社會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堅持地方立法和全面深化改革決策部署相銜接,以立法引領改革、推動發展、維護穩定,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地方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時,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地方立法問題,及時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及時制定與法律行政法規配套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時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規章。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要及時修改和廢止。

  三、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是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重點內容。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規制度,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推進發展方式轉變、政府職能轉變、幹部作風轉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作用。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行政機關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處分、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建立完善依法審核、發佈和動態管理工作機制,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

  合理劃分、依法規範各級政府之間、政府與部門之間、部門相互之間的職能、權限,依法及時組織協調解決部門間爭議,防止推諉扯皮。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範化、法制化,強化推動發展、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治理、環境保護等職責。強化省政府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市縣政府執行職責。推進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創新政府履行職能方式方法,大力推進減政減負減支,推廣政府購買服務,禁止行政機關指定仲介組織從事服務,推進政府部門社會信用等信息共享。健全公開透明規範的預算和政府債務風險管控機制。

  (二)全面推進依法決策。嚴格遵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依法科學界定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決策權,向社會公開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健全決策諮詢制度,建立決策諮詢專家庫。健全重大決策風險評估機制,未經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決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和規範性文件未經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納專家、律師和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在推進依法行政、制定重大決策、處置重大資産過程中,保證法律顧問發揮事前諮詢論證、事中審查把關和事後監督救濟的作用。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影響惡劣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記錄製度和實施情況後評估制度,規範和嚴格重大決策檔案管理,完善行政決策的監督制度。

  (三)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推進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資源開發、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産、勞動保障、文化旅遊、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等方面推行綜合執法,在生態環境保護等有條件的領域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爭取在貴安新區開展設立行政審批局試點。

  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協調。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不具備行政強制執行權力的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探索建立與社區、行業協會、社會組織共管機制,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

  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資格管理和社會監督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規範對警務輔助等協勤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挂鉤。

  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四)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省級行政機關為執法主體的外,省級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再實施具體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嚴格遵照執法程序,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重大執法決定須經法制機構審核後作出。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應當在行政決定中説明理由。全面推行市縣網上陽光行政處罰,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度,完善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制度,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嚴懲執法腐敗現象。嚴格規範執法行為,杜絕粗暴執法、侵害執法對象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依法化解行政爭議。充分發揮行政復議依法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提升行政復議公信力。加強行政復議規範化建設,健全行政復議機構,充實行政復議專業隊伍。深化行政復議委員會改革試點,市縣兩級政府建立集中行政復議力量統一受理、統一審理、統一作出決定的工作機制。

  (六)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健全黨委領導下紀檢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辦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涉嫌犯罪案件中的反腐敗協作機制。加強人大對法律法規實施的監督檢查和對財政預決算的審查監督。加強人民政協和民主黨派對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民主監督。

  把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作為強化對行政權力制約的重點,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對財政收入和支出管理、國有資産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進一步規範招投標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立健全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立完善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制度。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

  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産、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建立健全督促審計整改和審計事項移送反饋機制,完善審計成果公告制度,強化審計成果運用。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探索審計人員分類管理,建立審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保障機制。

  (七)深化政務公開。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加強政務公開的民主監督,建立政務公開監督員制度。重點推進財政預決算、公共資源配置、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

  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建立完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範性文件以及行政執法決定文書要依法公佈。加強政務服務平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政務平臺建設。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和“雲上貴州”等平臺,建設電子政務雲、工業雲、電子商務雲、智慧交通雲、智慧旅遊雲、食品安全雲、環保雲、平安雲等“雲工程”,促進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政務效率。開展政府信息公開透明度年度測評。

  四、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司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關鍵環節。必須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樹立司法權威,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築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著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以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制度、主任檢察官制度、主辦偵查員制度司法責任制、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制度,推動省以下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為核心,以優化審判、檢察機關辦案組織為切入點,紮實做好我省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深化生態環境保護司法機制改革,建立完善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司法機構。探索建立涉及生態環保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實行相對集中管轄制度,推行生態環境保護案件巡迴審理制度,建立生態環境保護案件專家人民陪審員、專家證人制度和檢測機構數據庫,探索建立生態環境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加強審判機關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設。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探索繁簡分流和速裁機制。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深化訴訪分離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導入、糾錯、終結制度。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的懲治力度。

  (二)健全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制定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於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依照黨紀政紀給予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落實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提前改任非領導職務、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三)優化司法職權運行機制。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權限,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落實審級制度,嚴格執行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加強案件流程管理和節點控制,完善案件分配、流程監控、質量評查等案件管理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産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和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準和程序銜接,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健全預防職務犯罪機構。

  (四)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落實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嚴格執行案件辦理期限制度。

  (五)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完善旁聽庭審、訴訟檔案查詢等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人民陪審員選任和參審範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

  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傚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建立司法機關網絡辦案平臺,推行在線訴訟服務。增強法律文書的釋法説理性,建立生傚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強化庭審公開,完善公眾旁聽和重大案件庭審直播制度。

  (六)加強人權司法保障。落實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保障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加強對強制措施的審批監督,嚴防違法羈押、超期羈押、久押不決案件。完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記錄封存和管理機制。

  切實解決執行難,健全完善法院主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執行聯動機制。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依法公開被執行人信息,落實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規範執行行為,強化執行措施,建立執行申請人合法權益保護制度,完善被執行人財産保全機制,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探索建立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案件監督申訴受理機制。

  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體系,將援助、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判決、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範圍。

  (七)強化司法活動的監督。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涉及司法公正等專項工作報告,對涉及到的司法不公等問題,依法以組織名義提出並按法定程序辦理。加強政協對司法工作的民主監督。探索建立法院、檢察院辦案人員權力清單制度。落實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健全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加強對監管場所的監督,規範假釋、減刑、暫予監外執行管理。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完善政法機關執法辦案“五嚴禁”制度,嚴格約束司法人員業外活動。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仲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洩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對司法領域的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開展公正司法、廉潔司法主題教育,建立司法工作人員廉政檔案制度。

  五、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是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重要基礎。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努力讓法治成為生活方式和共同信仰,使全省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一)增強全社會法治意識。各級要建立法治教育基地。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堅持把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加強領導幹部法治教育,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把憲法法律作為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和政法幹部學院必修課,定期舉辦法治專題研討班,開展領導幹部法治知識輪訓。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加強青少年法治意識宣傳教育。

  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深入開展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活動,充分發揮司法行政部門、宣傳、文化、教育和人民團體、法律仲介機構在普法教育中的職能作用。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加強普法工作者、普法講師團、普法志願者隊伍和普法直通車建設。把法治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內容,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在城鄉社區廣泛開展案例普法和法治文藝活動,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運用,辦好法治宣傳教育欄目,提高普法實效。

  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夯實依法治省的思想道德基礎。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汲取禮法相依、崇德重禮、正心修身的歷史智慧,把握文化根脈,擔當歷史責任,堅守和弘揚優秀傳統,為全面推進依法治省提供文化營養。在全社會開展“守法公民從我做起”活動,增強廣大群眾法治意識。深入開展“明禮知恥·崇德向善”主題實踐活動,以貴陽孔學堂、全省道德講堂等為載體,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社會規範。增強法治的道德底蘊,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領導幹部要帶頭修身立德,提高思想境界,加強道德修養。建立領導幹部個人誠信檔案,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揮法治在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中的作用,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

  (二)深入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充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社團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廣泛開展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和民主法治示範單位、示範村、示範社區、誠信守法企業等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大力實施特殊人群服務管理“六項工程”,總結推廣貴陽“兩嚴一降”、甕安社會治理“5531”模式、畢節基層治理“六零六好”,銅仁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余慶基層矛盾化解等好的做法和經驗。

  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群眾,幫教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建立健全向社會組織轉移和購買法律服務的制度。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發揮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行為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加強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引導和監督其依法開展活動。依法做好港澳臺僑工作。高舉民族大團結旗幟,依法妥善處置涉及民族和宗教等因素的社會問題,促進民族關係、宗教關係和諧。

  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城鄉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完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程序。發揮基層黨組織在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中的戰鬥堡壘作用,增強基層幹部法治觀念、法治為民的意識,提高依法辦事能力。推行村務公開。發揮村規民約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引導群眾依法立約、以約治村。健全“四議兩公開”等制度,依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探索社區居委會指導監督業主委員會的機制,形成居委會、業主委員會以及社區物業管理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推行廠務公開。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開展各行業、各單位依法治理工作。

  (三)建設完備有效的法律服務體系。建立健全符合省情、覆蓋城鄉、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保證人民群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傚法律幫助。發展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業,統籌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加強公證機構建設。逐步建立城鄉社區法律服務工作室和法律援助工作站,構建城鄉均等的法律援助工作體系。建立完善統一規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

  (四)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利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引導和支持人民群眾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推進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健全維護社會穩定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鄉鎮(街道)、村(社區)人民調解網絡,推進基層人民調解員制度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完善仲裁製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

  深化平安貴州建設,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紮實開展“兩嚴三滿意”活動,深化警務機制改革,完善犯罪實時控制機制和預防命案發生機制,深入開展反恐防恐、禁毒攻堅、打黑除惡、綜合治理賭博犯罪、命案防控、反邪教、掃黃打非等專項行動,掛牌整治社會治安問題突出地區。建立健全社區網格化管理工作機制,強化社區矯正工作。依法強化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産、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絡安全等重點問題治理。

  六、創新法治人才選拔培養機制,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

  法治工作隊伍是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中堅力量。必須以大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為核心,增強責任意識和擔當精神,著力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高素質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為全面推進依法治省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

  (一)提高法治專門隊伍綜合素質。堅持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憲法法律至上,加強地方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政府法制隊伍建設。抓住立法、執法、司法、法制機關各級領導班子建設這個關鍵,突出政治標準,把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加強基層法治隊伍和機構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改善基層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推進法治幹部下基層活動。加強基層“兩所一庭”隊伍建設,推動人財物向少數民族和邊遠貧困地區政法機關及政府法制機構傾斜。暢通立法、執法、司法、法制部門幹部和人才相互交流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幹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建立健全挂職鍛鍊和輪崗交流制度,有序推進分級分類全員培訓。

  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嚴格執行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和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探索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暢通具備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的通道,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範便捷機制。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系,落實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逐步解決基層法治工作人員待遇偏低問題。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初任法官、檢察官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遴選和優秀律師中招錄。探索根據轄區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數量和案件數量等情況確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員額的辦法。加強民族地區法治專門隊伍和雙語法律人才隊伍建設。

  (二)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改善律師執業環境,依法維護律師執業權益,發揮律師促進公正司法、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的重要作用。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提高律師隊伍業務素質,完善執業保障機制。深化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試點工作。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發揮律師協會自律作用,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監督律師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強化準入、退出管理,嚴格執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加強律師行業黨的建設,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切實發揮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

  發展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隊伍。推動法律志願者隊伍建設。建立激勵法律服務人才流動機制,逐步解決基層和欠發達地區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匱乏問題。

  (三)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堅持立德樹人、教育為先的導向,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培養造就熟悉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法治人才及後備力量。抓好法治骨幹隊伍建設,建立法治人才庫,明確各類法治人才評定標準。完善法治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實政法部門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

  七、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工作的領導,為依法治省提供根本保證

  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省最根本的保證。必須切實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工作的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強化督查考核,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全過程。黨員領導幹部必須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做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

  (一)健全依法治省的領導制度和工作機制。地方黨委要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確保依法治省的政治方向。健全黨委統一領導和各方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責任落實機制。省委成立依法治省工作領導小組,由省委主要領導同志擔任組長,負責全省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統一部署、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每年召開依法治省工作會議。各級黨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方案,將依法治省各項部署落到實處。

  各級地方黨委要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統籌法治政府、誠信社會建設和從嚴治黨,完善黨委依法決策機制,實現決策于法有據,決策行為和程序依法進行。黨委要定期聽取人大常委會、政府、政法機關工作彙報,研究解決依法治省的重大問題。堅持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則、管幹部,支持政法部門依照憲法法律獨立負責、協調開展工作,避免包辦具體事務。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各級黨委要領導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依法治省中發揮積極作用。

  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要帶頭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黨委決策部署。各級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黨組織要領導和監督本單位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堅決查處執法犯法、違法用權等行為。

  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要把工作著力點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上,帶頭依法辦事,保障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政法機關黨組織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向黨委報告制度。加強政法機關黨的建設,在法治建設中充分發揮黨組織政治保障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二)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和執行。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全體黨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紀律是黨內規矩,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全省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必須受到黨章黨規黨紀的剛性約束,必須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對違反黨規黨紀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必須抓早抓小,防止小錯釀成大錯、違紀走向違法。重視黨內法規的學習和宣傳工作,強化黨內法規的執行監督,認真貫徹黨內監督條例和紀律處分條例,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堅持和完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機制,嚴格執行黨內法規制定和黨內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探索建立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與地方性法規規章備案審查銜接機制。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同法律法規的銜接和協調,強化黨內法規的執行監督,提高黨內法規制度執行力,運用黨內法規制度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

  深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依紀依法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完善和嚴格執行領導幹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項制度規定,著力整治各種特權行為。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對任何腐敗行為和腐敗分子,必須依紀依法予以堅決懲處。

  (三)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黨員幹部要牢固樹立法治意識,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想問題、作決策、抓落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帶動全社會尊法信法守法用法。各級領導幹部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嚴格在法律界限內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強化對在任領導幹部的崗位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增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法治知識分值比重。

  (四)加強對依法治省的督查考核。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和各級司法機關要加強對依法治省各項工作的督促檢查,確保落實到位。各級政協要通過視察、調研等方式,加強對依法治省各項工作的民主監督。要建立科學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的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探索建立領導幹部依法行政述職制度。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表彰先進,形成人人關心、人人支持、人人參與法治貴州建設的良好社會氛圍。

  貴州全省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群眾要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積極投身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偉大實踐,深化改革,銳意創新,埋頭苦幹,同心攻堅,為建設法治貴州而努力奮鬥!

責任編輯: 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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