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為順利實施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試點,規範相關資金流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可根據《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249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183號)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後,開立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滬股通相關業務資金往來。 二、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開立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收支範圍如下: (一)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的收入範圍包括: 1.匯入滬股通證券交易應付結算資金、應付風險管理資金、應付稅款和應付費用; 2.收取滬股通證券交易應收結算資金、現金股利等公司行為相關資金、賬戶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風險管理資金; 3.因滬股通證券交易結算需要融入的資金,以及因償還該融資所匯入的本息; 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的支出範圍包括: 1.支付滬股通證券交易應付結算資金、應付風險管理資金、應付稅款和應付費用; 2.匯出滬股通證券交易應收結算資金、現金股利等公司行為相關資金、賬戶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風險管理資金; 3.支付因滬股通證券交易結算所融入資金的本息; 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出。 三、香港中央結算公司所開立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四、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無法從香港匯入滬股通結算資金的,可以從境內開戶銀行融入人民幣資金用於資金結算。 香港中央結算公司融入資金的額度不得超過當日滬股通結算所需資金規模,融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天。 五、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可按有關規定在香港的銀行開立港股通銀行結算賬戶,專門用於港股通相關業務資金往來。 六、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無法從境內匯出港股通結算資金的,可以從香港開戶銀行融入人民幣資金用於資金結算。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融入資金的額度不得超過當日港股通結算所需資金規模,融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天。 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或其分公司可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港股通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港股通業務相關業務資金往來。 (一)人民幣港股通專用存款賬戶的收入範圍包括: 1.收取港股通證券交易應付結算資金、應付風險管理資金、應付稅款和應付費用; 2.匯入港股通證券交易應收結算資金、現金股利等公司行為相關資金、賬戶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風險管理資金; 3.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人民幣港股通專用存款賬戶的支出範圍包括: 1.匯出港股通證券交易應付結算資金、應付風險管理資金、應付稅款和應付費用; 2.支付結算參與人港股通證券交易應收結算資金、現金股利等公司行為相關資金、賬戶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風險管理資金; 3.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出。 八、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公司的境內開戶銀行應當分別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人民幣港股通專用存款賬戶和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的開銷戶信息、資金收付信息,並在每月結束後的8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信息的匯總報表。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公司應當在每月結束後的8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報送滬港通相關資金信息,包括賬戶資金收付和賬戶融資信息等。 九、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開立、關閉港股通銀行結算賬戶以及變更港股通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的,應當在30日內將相關信息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和本通知要求使用銀行結算賬戶及辦理資金劃轉,並會同開戶銀行做好流動性管理工作,有效防控資金結算風險。 十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公司的境內開戶銀行應當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佈)、《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及本通知,做好人民幣港股通專用存款賬戶和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開立、使用、變更、撤銷及管理等業務。 十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公司的境內開戶銀行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等義務,配合監管部門做好跨境資金監測管理工作。 十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對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和其境內開戶銀行的賬戶管理、資金匯出入和信息報送等進行監督管理。 十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證監會 2014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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