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的精神,在2001-2003年三年試點的基礎上,中央財政于2004年正式建立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支持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國有、集體和個人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均為每年每畝5元。2010年,中央財政將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提高到每年每畝10元。2013年,中央財政進一步將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提高到每年每畝15元。2001-2014年,中央財政共安排森林生態效益補償801億元,其中2014年安排149億元,納入補償的國家級公益林面積為13.9億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促進了國家級公益林的管護,減少了林區水土流失,提高了森林整體生態效益,促進了當地居民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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