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加強直屬高校直屬單位財務隊伍建設的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1-21 19:51 來源: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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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加強直屬高校直屬單位財務隊伍建設的意見 

教人[2014]6號

部屬各高等學校、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質教育財務幹部隊伍,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直屬高校、直屬單位財務隊伍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教育財務隊伍建設的緊迫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新一屆黨中央堅持從嚴治黨,在轉變作風、厲行節約、嚴肅財經紀律、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隨著4%目標的實現,直屬高校、直屬單位經費總量快速增加,經費來源渠道日益廣泛,經濟活動日趨複雜,財務管理、監督任務越來越重。在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單位財務隊伍建設,是堅決貫徹落實中央要求,強化財經工作管理和監督,完善教育治理體系,提升教育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迫切需要。各單位要把財務隊伍建設作為加強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務,認真抓好抓實。

  二、切實落實單位領導班子在財務管理工作中的主體責任

  (一)各單位領導班子承擔財務管理的主體責任。財務工作是單位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單位應從事業發展基礎和重要支柱的角度定位財務工作,充分認識加強財務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斷提高單位領導班子為民理財、依法理財、科學理財、平安理財的能力和水平。完善領導班子決策制度和議事規則,凡屬重大決策事項、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要加強前期論證,要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落實分工負責,切實承擔財務管理的主體責任。

  (二)黨政主要領導幹部要強化主體責任、主體意識。把財經紀律作為高壓線,嚴格執行八項規定、國務院“約法三章”、各項財經法律法規等。做到對重要財務工作親自部署、重大財務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切實抓好班子、帶好隊伍、管好自己。

  (三)加強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與監督。各單位主要領導同志應當支持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財務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特別是要充分發揮總會計師的專業化管理作用。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財經法規,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自我約束、自我監督,防範財務風險。大力支持財務隊伍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全面提高財務人員素質,不斷提升業務水平和服務能力。

  三、進一步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

  (一)完善選聘任用方式。繼續推進和完善直屬高校總會計師選聘、委派制度。對資金規模大、經濟活動頻繁的直屬單位,逐步實行總會計師委派。總會計師由教育部負責選聘、委派,實行異校(單位)任職。積極探索符合直屬高校、直屬單位實際的總會計師選拔任用方式。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班子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其他副職,正職也不直接分管財務工作。

  (二)著力加強履職能力。總會計師要嚴格按照《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總會計師管理辦法的通知》(教人〔2011〕2號)的要求,全身心協助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管理好本單位財經工作。考慮到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牽制關係,原則上不宜分管基建、後勤等大額資金使用部門。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總會計師應及時制止或者糾正,必要時應及時向教育部做專題彙報。

  (三)完善考核評價機制。總會計師在教育部和所在單位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應定期向教育部報告履職情況。總會計師實行任期制和定期輪崗制度。教育部建立對總會計師的履職評價制度,對總會計師在單位重大經濟活動決策、財務管理、國有資産管理、財務風險控制、內部控制機制建設等方面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

  四、嚴格按要求選好配好財務機構負責人

  (一)嚴格財務機構負責人任職條件。財務機構負責人應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大局意識和全局觀念強,堅持原則,勇於擔當,廉潔奉公;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教育財務管理的有關知識;一般應具有經濟、管理類專業背景,具有3年以上財經、會計、審計、資産等管理崗位工作經歷。

  (二)完善任用和職務任期機制。直屬高校財務機構負責人任命應事先徵求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校領導)意見,達成一致後再按幹部任免程序進行。直屬單位財務部門正職幹部任用前,需徵求教育部財務司意見。財務機構負責人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應與單位領導班子相同,原則上不超過兩屆或10年。

  (三)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各單位應將財務管理情況、預決算報表、各類審計檢查報告、日常財務工作信息、財務信息公開、信息化建設、隊伍建設、各項財經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等作為評價財務機構負責人履職能力的重要因素。

  五、加強財務人員配備和規範管理

  (一)合理配備編制。各單位應當根據單位實際、經費收支規模、財務部門職責及當前對財務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加強財務工作力量,科學合理配備財務人員編制和數量,並按事業發展需要動態調整,以保證財務工作正常開展。鼓勵目前尚無獨立財務管理機構的單位,逐步創造條件設立單獨的財務機構。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並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按照人盡其才、人崗相適的原則選配人員,逐步優化性別、年齡、學歷和職稱結構,並保持財務幹部隊伍的相對穩定。

  (二)堅持“持證上崗”制度。堅持財務崗位專業化,減少人員調入的隨意性。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財務人員應按照要求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應鼓勵和支持不同崗位上的財務人員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三)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財務機構負責人或財務主管人員。財務機構負責人或財務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財務機構中工作。

  (四)遵守職業道德。財務人員應敬業愛崗、熟悉法規、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做好服務、保守秘密。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五)建立獎勵制度。財務人員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者,應當由單位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對提高資金、財産、物資的使用效果或防止損失浪費,做出重大貢獻者;對財務管理理論、方法等有創見,促進財務科學管理者;堅持財務制度,維護財經紀律,使國家資金資産免受損失,有顯著功績者;其他在財務會計工作方面取得重大成就者。

  六、切實提高財務幹部的素質和能力

  (一)推進專業化建設。各單位要按照專業化隊伍建設的要求,嚴格新進財務人員錄用和管理;合理設置會計系列職稱評定條件和要求,培育財務人員專業素養和執業能力,逐步提高中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比例;有效維護財務人員的合理合法權益,享受與其他系列專業技術職務同等待遇。

  (二)注重培養財務骨幹人才。科學制定財務骨幹人才培養培訓方案。有計劃、有目的的安排骨幹人才在不同崗位、不同部門之間輪崗交流,建設業務精湛、視野開闊、素質綜合、能力過硬的教育財務骨幹人才隊伍。

  (三)建立財務人員職業培訓長效機制。各單位要認真落實《全國教育系統財務管理幹部培訓實施方案(2014-2017年)》要求,研究建立財務人員職業培訓長效機制,不斷提高財務人員綜合素質。

教育部

2014年11月17日

 

 

 

責任編輯: 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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