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權威來自何處?——點擊憲法四大關鍵詞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2-03 21:1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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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3日電(記者 鄒偉、徐硙、陳菲、熊琳、涂銘)12月4日,我國將迎來第一個國家憲法日。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戰略決策的今天,以這樣一種特殊的形式凸顯憲法的崇高地位,具有現實而深遠的意義。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憲法更是如此。然而,現實中“違法可怕、違憲不可怕”“憲法是閒法”等觀念並不鮮見,以權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等違反憲法法律的現象時有發生。人民期盼,以國家憲法日為新的起點,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切實維護憲法權威。

憲法修改:最為嚴格的修法程序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黨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憲法修改建議,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憲法修改”。

“憲法規定的程序”是什麼樣的?

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憲法之外,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律和其他議案,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磊介紹,可見憲法修改審議要求更高更嚴。

在提議憲法修改的主體方面規定得最為嚴格。王磊説:“根據憲法,提議憲法修改的有兩個主體,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

那麼,如何理解“黨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憲法修改建議”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之間的關係?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研究員但偉表示,憲法修改有建議程序和啟動程序。任何公民、組織都可以提出修改憲法的建議,中共中央當然可以提出修改憲法的建議。提出修憲建議並不意味著啟動憲法修改程序。作為立法主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修改憲法的職權,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憲法修改。

備案審查: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多位專家認為,這充分彰顯了法治精神,完全契合憲法中“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的規定。

“備案審查是保證憲法實施的重要制度,加強備案審查工作是加強憲法實施的一個重要抓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説。法制統一是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法制的重大原則,任何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件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現實生活中,人們經常看到具體執行行為對法律法規的歪曲,但很少關注到一些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國務院部門規章對法律法規的歪曲。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認為,後者對國家法制統一和權威的危害性更大。

李適時表示,下一步工作中將完善備案審查制度,健全備案審查工作機制,積極開展主動審查,加強各有關機構和部門溝通協調,建立備案審查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強備案審查實效;暢通社會組織和公民提出審查建議渠道,積極回應審查建議。還將推動建立健全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充實備案審查幹部隊伍,提升備案審查能力。

當前,地方各級政府已經普遍建立了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對政府和部門發佈的“紅頭文件”進行監督,初步建立起了地方“四級政府、三級備案”的監督體系。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介紹,國務院法制辦將提前研究在依法賦予設區的市立法權後,新增大量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備案審查工作問題。

憲法監督:最重要的“制度的籠子”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翔認為,憲法規定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應該説還沒有被激活。因此,四中全會決定提出這一點,抓住了推進依法治國的關鍵,為未來推進依法治國、依憲治國設立了具體目標。

按照憲法規定,我國目前採取的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進行憲法監督的制度,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

“對於官員而言,憲法監督和憲法解釋制度的重要功能在於,明確他們所掌握的國家權力的邊界,明確‘我能不能行使這項權力’‘這項權力到底是這個機關的還是那個機關的’等。”張翔説,憲法監督本質上是對國家公權力進行的監督。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憲法監督就是最重要的“制度的籠子”。

王錫鋅表示,憲法監督制度要以現實的法治背景、環境、條件與實踐為基礎,分期分步驟穩步推進。要進一步明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憲法監督的對象、範圍、方式等,將原則性要求具體化、程序化。

“可以考慮設立憲法監督的專門機構,整合併加強監督工作隊伍,明確職權及程序機制和保障機制。”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焦洪昌建議。

憲法宣誓:權力屬於人民,權力服從憲法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專家建議,憲法宣誓制度作為一項國家層面的重要制度,涉及的宣誓主體、具體程序、誓詞內容和宣誓方式等,都要經過縝密的設計,形成統一的規範;宣誓制度的具體辦法應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以彰顯權威性、嚴肅性。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韓大元表示,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治首先是“憲法之治”,“普法”的核心首先在於“普憲”。

“目前,公務員特別是一些領導幹部的憲法理念脆弱、憲法意識淡薄,在關係國家核心價值觀與利益問題上缺乏憲法自信,導致社會價值觀混亂、憲法權威受損害,社會上不按照憲法辦事的現象大量存在。”韓大元説。

多位專家認為,憲法宣誓通過具體儀式營造出莊嚴感,讓國家工作人員産生對憲法的敬畏感,讓憲法思維內化于所有國家公職人員心中,牢記“權力屬於人民,權力服從憲法”。公職人員只有為人民服務的義務,沒有淩駕於人民之上的特權

責任編輯: 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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