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合肥12月9日電(記者徐海濤、劉美子)安徽省六安市原副市長權俊良濫用職權、受賄案,9日在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4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20萬元。 權俊良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宿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據宿州檢察機關指控和法院認定:權俊良在擔任霍邱縣縣委書記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在處置霍邱縣范橋鐵礦探礦權轉讓過程中,非法干預范橋鐵礦轉讓價格評估,導致評估價格由6.2億余元(後經安徽省價格認證中心再次評估為8.1億余元)降至2.89億余元,並違規決定將該鐵礦探礦權轉讓給首礦大昌公司,給國家造成了5.2億余元的經濟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犯罪。 此外,權俊良在2003年至2012年間,利用擔任霍邱縣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報批、企業獎勵、道路修建、職務升遷、幹部調整等方面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安徽大昌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吉立昌等二十六人賄賂,共計人民幣近150萬元、美元2000元、歐元2000元、購物卡3.8萬元和北京海淀區價值人民幣204.5萬元的房産一套(未遂),錢物總計為人民幣360萬元。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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