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武漢12月10日電(記者 羅鑫)湖北省政府日前下發的《關於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規定,2015年1月1日起,湖北將按照“誰徵地誰負責”的原則,建立養老保險補償機制,給予被徵地農民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對於補償資金落實不到位的項目,相關部門對徵地審批將不予批准。 《意見》明確,對承包地被縣級以上政府依法徵收,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經營權證,戶口在徵地所在地,被徵地後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年滿16周歲的農民,將按照不低於被徵地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3倍的標準,給予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翟天山介紹,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金補償將實行“先保後徵”。財政部門提供的預存資金到賬憑證,人社部門出具的補償金落實審批意見,將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要件。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不落實的徵地項目,徵地審批機關將不予批准。 《意見》同時規定,徵地項目依法批准起15個工作日內,地方財政部門將按人社部門最終確定的養老保險補償金額,對預存資金實行多退少補;30個工作日內,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人社部門將該資金記入被徵地農民個人賬戶。 “根據意見規定,湖北將對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進行考核,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於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和相關人員,將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翟天山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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