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廣州國企總經理張新華貪腐近4億元一審被判死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2-10 19:0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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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廣州12月10日電(記者 毛一竹、詹奕嘉)被稱為“廣東第一貪”的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10日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法院認定,張新華犯受賄罪、貪污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涉案金額總額近4億元。張新華當庭提出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張新華在白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合作開發房産項目中,為相關單位、個人提供幫助,收受賄款共計5680萬元人民幣和730萬港元。

2003年後,張新華未經上級同意,私自成立廣田公司、新雨田公司,陸續通過虛設債務、低估資産、主動訴訟及和解、以物抵債等方式無償取得白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房産、地塊,進而通過出租、轉讓獲取的利潤以及股東集資方式,繼續侵吞白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房産、土地。根據評估,侵吞國有資産2.8億多元。

據專業機構評估,該案中被張新華違規處理的土地面積多達110萬平方米,相當於154個標準足球場那麼大,建築面積約55萬平方米,可追回的涉案資産市值近50億元。

此外,法院還查明,2010年至2011年,張新華還利用自己控制廣田公司、新雨田公司的職務便利,為江門一家公司受讓廣田公司的債權及相關地塊提供幫助,收受“好處費”超過3529萬港元和450萬元人民幣,被認定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判決書顯示,張新華因涉嫌嚴重的經濟犯罪被依法移送公訴機關處理,且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另外,張新華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在共同貪污犯罪中是貪污犯罪的犯意提起者,且負責組織、策劃、安排同案人非法佔有鉅額國有資産,應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廣州中院刑二庭庭長鄭允展説:“張新華等人貪污案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公訴機關指控的涉案總金額達到3.4億元,甚至一筆受賄都高達1000多萬元,直接挑戰公眾的心理底線。對於犯罪性質惡劣,危害後果大的職務犯罪案件,堅決從嚴懲處。”

10日當天,廣州兩級法院共對44宗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另一國企高管、中國華水水電開發總公司原副總經理林福全因挪用公款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也是該罪名規定的最高刑罰。此外,牽涉原廣州副市長曹鑒燎貪腐案的7名冼村村官全部獲刑。

“能夠使貪官恐懼、讓百姓信服,那才是成功的判決。”廣州中院刑副院長廖榮輝説,集中審判重大貪腐案有助於展現司法系統嚴格懲處職務犯罪的決心、力度和成效,讓貪腐行為成為“過街老鼠”,讓心有貪念者膽戰心驚、懸崖勒馬。

責任編輯: 劉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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