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發出《關於個人申辦海員證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取消海員證單位申辦限制,實施個人申辦海員證。此舉有望惠及60余萬船員。 《通知》明確,自明年3月起,國際航線海船船員、港澳臺航線船員及國際河流段航線船員,可自行向經海事局授權的任一海員證簽發機關申辦海員證;也可由船員本人委託海員外派機構、甲級海船船員服務機構及海員證申辦單位代為申辦,受委託機構應向指定的海員證簽發機關申辦海員證;海員證申辦單位,只能為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船員代為申辦海員證。 《通知》要求,個人申辦海員證,需為年滿18周歲的我國公民,並已經依法取得我國船員服務薄,符合船員體檢標準,持有國際航行船舶船員適任證書或有確定的船員出境任務,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出境情形。 海員證是中國籍船員在境外執行任務時表明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的證件,具有護照性質。長期以來,海員證管理一直參照公務護照管理的模式,由海員所屬單位為海員申請辦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社會船員不斷增加,出現了一些公司用海員證約束船員流動、甚至倒賣證件的現象,損害了船員利益。實施個人申辦海員證,將對營造公平的船員勞務市場環境、促進船員職業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為使船員更加便捷地辦理海員證,部海事局將依照海員證簽發機關標準,授權符合條件的分支局和省級地方局簽發海員證。隨著授權範圍的逐步擴大,船員辦理海員證將有更多選擇,在更大程度上實現就近辦理,辦證成本將進一步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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