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出臺租賃型保障房資産管理辦法 ●租賃型保障房資産不得用於商業性投資 ●租賃型保障房以租為主亦可出售出讓 近日,經陜西省政府同意,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共同出臺了《陜西省租賃型保障房資産管理辦法(試行)》,對陜西省租賃型保障房管理職責,資産核定、管理、使用和處置等內容進行了規定,自2014年12月1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政府和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租賃型保障房為國有資産,産權屬國家所有。政府與企業共同建設的租賃型保障房為國家和企業共同所有,應按投資比例明晰産權關係、進行確權登記。房屋出售後亦應按承購人出資的份額重新確認共有産權。 租賃型保障房的資産管理由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建立統一的信息平臺,由各級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分級管理。各地應將租賃型保障房資産的使用、租金收繳及使用家庭變動情況納入保障性住房信息平臺數據庫。建立租賃型保障房檔案,公開租賃型保障房位置、房源數量、戶型、面積、使用情況,方便保障對象查詢。 租賃型保障房資産主要用於改善當地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住房需求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持續發展,確保當地保障面不減。租賃型保障房資産不得用於商業性投資、不得對外出借。租賃型保障房資産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對外捐贈、報廢、損失核銷等。處置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租賃型保障房應以租為主,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省住建部門與財政部門批准,承租人可購買房屋部分産權或全部産權,産權出售的具體比例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出售比例要控制在房源總套數的40%以內。房屋出售時,出售價格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在市場評估價格的基礎上確定,並簽訂出售(買賣)制式合同。出售收入納入保障性住房的專用賬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持續發展。承租人按規定申請購買租賃型保障房的部分産權或全部産權,由屬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負責為其重新確權辦理房屋産權登記。承購人購買租賃型保障房後其個人産權未達到60%的,保障對象仍需繳納政府産權部分的租金,達到60%以上時不再繳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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