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監會負責人就 2014年11月2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監會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改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修改條例? 答:條例是國務院2006年公佈施行的,對外資銀行的設立與登記、業務範圍、監督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對外資銀行準入和開辦人民幣業務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實踐表明,條例的施行對於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銀行的監督管理,促進銀行業的穩健運行發揮了積極作用,外資銀行已成為我國銀行體系的有益補充。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中國銀監會會同有關方面經認真研究評估認為,深化銀行業對外開放,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外資銀行的積極作用,促進國內外金融業在資金、技術、産品和管理方面進一步融合,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提升我國銀行業服務和管理水平。適應這一需要,按照中央關於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的要求,有必要對條例作出相應修改。 問:這次修改條例的重點是什麼? 答:這次修改條例,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勢下,對外資銀行主動實施進一步的開放措施。修改的重點,是根據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運營的實際情況,在確保有效監管的前提下,適當放寬外資銀行準入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為外資銀行設立運營提供更加寬鬆、自主的制度環境。 問:在外資銀行準入方面放寬了哪些條件? 答:有兩個方面:一是對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行,不再規定其總行無償撥給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條例原來規定,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取消這一數額限制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業務需求,在其分行之間有效配置營運資金。與此同時,條例關於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撥給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60%的規定維持不變,銀監會將繼續依法對外資法人銀行實施資本監管,督促其建立與經營狀況和風險承擔水平相適應的資本約束機制。二是不再將已經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作為外國銀行(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初次設立分行的條件。取消這一條件後,外國銀行(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營業性機構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先行設立代表處;設立代表處的,應當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 問: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有哪些變化? 答:按照條例原來的規定,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當具備三方麵條件,包括: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這次修改對上述條件作了較大幅度的放寬,將在中國境內的開業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並規定外國銀行的1家分行已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該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不受開業時間的限制。這樣,有意願的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可以在較短時間內更為便捷地申請開展人民幣業務,更好地為“引進來”和“走出去”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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