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代言人或連帶受重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2-22 18:09 來源: 新華社
【字體: 打印本頁

發佈虛假廣告,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代言人或連帶受重罰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 胡浩 王思北)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誰應當為廣告真實性把關?誰應為虛假廣告擔責?22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明確了廣告責任主體,加大對虛假廣告相關人員的懲處力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安建向大會作説明時表示,廣告主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發佈虛假廣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予設計、製作、發佈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以及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廣告代言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草案明確,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予設計、製作、發佈的,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虛假廣告損害消費者生命健康和財産安全,這些‘既謀財、又害命’的‘毒瘤’不能先亂後治。”中國醫藥新聞信息傳播協會常務副秘書長徐述湘認為,虛假廣告出了事兒,廣告主固然要懲處,經營發佈者和代言人也同樣不能置身事外,一句“不知情”就推卸了所有責任。

對此,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對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佈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編輯: 戚軒瑜
 
版權所有:中國政府網 | 關於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地圖 | 聯絡我們
京ICP備05070218號 中文域名:中國政府網.政務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